李文钊
2月15日,吉林中北商厦发生火灾,导致了54人死亡,60多人受伤。和以往重大事故一样,当人们还沉浸于极度悲伤中时,事故原因的调查已经结束。2月23号的《中国新闻网》和《新京报》对事故原因进行了专题报道,引起火灾的直接原因是中百商厦后侧仓库的烟头;而造成伤害人员众多的其他原因包括报警晚,商场空间大,有毒气体,商场大厦本身缺乏自救设施,消防部门的失误等。
现有治理公共安全的逻辑是这样的:公共安全是关系民生的大事,因此,国务院特别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事故的治理,为公共安全提供了组织基础;公共安全的产生主要是与领导干部不重视有关系,因此,国务院确立了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实行一票否决制,为公共安全提供了责任基础;公共安全的发生与当地领导人没有履行职责相关,因此,只要死伤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国务院派遣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以便吸取经验和教训,为公共安全提供了救济基础。
这一政策逻辑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明显缺陷。在现有的框架下:
作为中央政府,一方面有动力和愿望做好公共安全工作,但由于公共安全属于地方公共物品,中央政府缺乏对当地地方知识的了解,不能很好地从事监督工作,只能采取事后措施,即一旦发现事故追究相关人责任。
作为地方政府,一方面迫于中央政府的压力,不得不关注公共安全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将公共安全视为地方政府最主要职能,缺乏统一规划和主要管理,也是采取类似中央的政策,一旦发现事故,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
作为企业,一方面由于考虑到成本问题,不愿意对公共安全进行投资;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应的公共安全法,企业本身也不清楚其职责范围,与此同时,对于生命的估价较低,使企业没有动力从事公共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这包括从建筑设计,消防材料购买,到人员培训等。
作为个人,一方面由于想当然地认为政府会供给公共安全,缺乏学习安全知识的动力;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事故,总是将之归结为运气和命运,也没有动力向企业和政府主张权利。
这样,中央政府由于缺乏信息不能很好地供给公共安全,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缺乏激励不能够很好地执行公共安全政策。这样,公共安全的供给是不稳定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救济措施也是不到位的。
在我看来,这一缺陷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是对公共安全的基本属性缺乏正确认识。事实上,公共安全涉及到个人、企业和政府,与一定的民情、法律和制度紧密相关。也就是说,良好的公共安全需要合作生产,这就要充分调动个人和企业的积极性,发挥政府的监督和管理作用。
因此,要形成良好的公共安全,我们需要根据公共安全的属性重新设计公共政策。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应该将公共安全作为其最主要的职能。关于政府职能,人们一直存在争论,但在我看来,政府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从正面来说,政府需要提供公共服务,供给公共物品;从反面来说,政府需要承担公共风险,提供公共安全。只有将公共安全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政府才有动力从常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从事后管理向前瞻性管理转变,从危机管理向风险管理转变。也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发挥各级政府的作用。
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来说,应该制定法律,重新规定企业在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职责,设立公共安全的标准。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提高生命的价值,使企业有动力从事公共安全方面的工作,而不是事后赔偿工作。事实上,国外每一个企业的安全意识都很强,我们可以从其说明书中窥见,并不是企业本身具备良好的道德,而是法律和制度迫使企业不愿意也害怕安全事故的发生。
从民情的角度来说,应该形成尊重生命,关爱生命的环境,让每一个人有意识地保护自身,学习安全方面的知识;让每一个人有意识地追求自身的权利,通过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制定法律和提供制度环境,为自身提供更多的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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