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荣誉市民授予办法正式引入退出机制,老赖刘盈福被判刑但仍拥有“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这一尴尬局面将在广州彻底改变。根据昨日由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它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原有《办法》缺乏退出机制
旨在表彰为广州市做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的原《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以下称《办法》)和《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分别于1993年2月和1996年6月公布实施,但《办法》和《细则》在授予荣誉市民的条件上只讲投资、捐赠等贡献,却不提遵纪守法,没有明确对违法犯罪的荣誉市民如何处理;只有授予荣誉市民的规定,没有撤销荣誉市民的条文。
这个“漏洞”在刘盈福事件中被暴露无遗。1993年被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刘盈福,在1998年6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欠债大户中名列榜首,共欠下债务1.7亿多元,而且从1991年至1998年间许下的近5000万元社会捐赠,大部分也都成空头支票没有兑现。刘盈福最后于2001年11月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由于原《办法》缺乏退出机制,从被法院公布为赖账大户之日起,刘盈福还一直拥有“广州市荣誉市民”的称号。这一尴尬局面一度引起人大代表的强烈关注,并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按照重大事项表决的有关人大法律规定,按人大法定程序,撤销刘盈福的“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共有345人获授荣誉市民
面对“授荣”工作遇到的这些新问题,为维护荣誉市民称号的尊严和社会公信力,专责荣誉市民推荐工作的广州市侨办前年底正式向市政府提出了《关于〈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使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和撤销通过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而在地方性法规未出台前,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已被法院定罪判刑的,荣誉市民工作部门(市侨办和市外办)可根据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市政府将审核意见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另外,原来的《办法》赋予荣誉市民一些具体的优惠待遇,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策变化,有的现已行不通了,市政府以政府规章形式对荣誉市民授荣问题做出切合实际的详细规定,显得十分迫切。
据悉,自1986年开始向为广州市做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以来,至今已先后有345人获得这一光荣称号。
四层把关审核荣誉市民资格
昨日(2月24日)通过的《广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共分十条,内容包括授荣条件、授荣程序、荣誉市民待遇、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等。在授荣条件里,明确了授荣对象包括台湾同胞,还具体规定了投资类授荣条件,适当调高了投资数量,规定了具体的投资经营期限等。在授荣程序上,将其规范为推荐、审核、审议和表彰四个程序,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还要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在待遇方面,荣誉市民称号不意味着特权和物质利益,该规章笼统规定“对获得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应当给予礼遇”。
《规定》第九条特别规定,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原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市政府办公厅组织会审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公告。(编辑: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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