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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寻甸6.9火灾8名死亡学生的家长索赔352万

NEWS.SOHU.COM  2004年02月28日00:44  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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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家长状告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索赔352万

  8名小学生被烧死在学校案民事部分昨开庭

  16家长索赔352万

  曾因活活烧死8名住校学生而震惊全国的寻甸“6·9”火灾案,昨日由昆明市人民法院在寻甸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内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8名死亡学生家长共同向寻甸县羊街镇教育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教委”)、县教育局、三元庄完全小学提出了共计352万元的赔偿请求。

  事件回放 8名住校学生被活活烧死

  2002年6月9日22时30分左右,寻甸县羊街镇三元庄小学发生火灾。23日25分,寻甸县公安消防中队接到群众马美荣报警后,迅速出动1辆消防车4名官兵,于次日零时20分赶到距县城38公里的火灾现场及时扑救。零时39分,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10辆车66名官兵赶赴火灾现场增援。

  及时组织扑救,至6月10日2时20分终将火灾扑灭,火灾烧毁正房8间、平房11间、夹平房4间,烧毁建筑303.76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32745元;18名住校学生中,9名住在二楼的女生全部安全脱险;9名住校男生除其中1名因逃学而幸免于难外,其余8名全部被活活烧死,其中年龄最大的13岁,最小的是年仅6岁的学前班学生。

  原因分析 放火引发火灾嫌疑最大

  火灾发生后,案情迅速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家教育部部长还为此作出了专门批示。云南省、市,公安、消防部门还在昆明市公安局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火灾调查专案组开展事故调查,成员包括省公安消总队、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寻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寻甸县公安消防大队的专业技术人员。调查过程中,调查组还邀请了公安部火灾调查专家组成员钟成烈及省内有关专家对整个火灾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导,并动用了各种先进仪器和科学手段。

  根据此次火灾具有燃烧猛烈、蔓延迅速、燃烧充分等特点,调查组断定此次火灾应为明火源所致,并逐渐排除了自燃引起火灾、吸烟遗留烟头引起火灾、电气线路故意引起火灾、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等可能。

  2002年6月29日,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如下分析结论:“此次火灾具有起火时间短,蔓延迅速、燃烧猛烈、现场遗留物碳化细碎彻底,具有明火源引起火灾的现场特征,放火引发火灾嫌疑最大。”

  追究责任 校长失职被判缓刑

  此案发生后,三元庄完小校长余长所、教导主任柴体稳及当晚在校7名教师均被寻甸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寻甸县检察院指控余长所违反县教育局和镇教委不准小学生上晚自习的规定,组织小学生上晚自习,并在明知该校“五凤楼”系危房的情况下,仍然组织该校部分小学生在“五凤楼”内住宿,管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该校于2002年6月9日夜晚发生火灾,其中有8名小学生被大火烧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寻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余长所身为三元庄完小的校长,违反规定组织小学生上晚自习,在无寄宿条件的情况下,让部分小学生住校,虽有一定的管理措施,但对住校生无专人管理,无明文管理规定,致8名学生在火灾中丧生,余长所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遂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其在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教导主任被决定“不起诉”

  寻甸县公安局以三元庄完小教导主任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侦察终结后认为,柴体稳对该校校长余长所擅自组织小学生上晚自习,不坚持教务工作的有关要求,明知该校住宿楼存在危险,但对住校生的教学安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移送起诉后,寻甸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柴体稳系教导主任,非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于2003年11月26日决定对柴体稳不起诉。

  7名教师“玩忽职守”被否定

  受害学生家长还以马超良等7名教师在有条件挽救学生性命的情况下,而是忙于搬、抬自己的摩托、家具等物,对学生放任不管,是流于职守,见死不救的犯罪行为,要求追究7人的刑事责任。后寻甸县检察院作出了对马超良、马秀芬、邬宗显不批准逮捕,华绍旺、秦永庆、马赛春、杨艳凤不起诉的决定。

  8名受害学生家长继续向昆明市检察院提出复查申请后,而检察院复查后认为,教师系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马超良等7人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法律特征,遂决定维持寻甸县检察院对这7名教师的处理决定。

  “教师纵火”证据不足

  “6·9”火灾发生后,该校明年26岁的教师李文福曾被列为重大嫌疑人于2002年6月21日被寻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7月15日经寻甸县检察院批准于同月18日执行逮捕。

  2002年9月10日,寻甸县公安局以李文福涉嫌放火罪,移送寻甸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文中称:李文福因与羊街镇三元庄完小校长、教导主任工作方面存在分歧,而与二人产生矛盾,2002年6月9日晚,李文福在全校教师例会上又因工作问题被校长不点名批评而怀恨在心。李为泄私愤,遂于当晚22时许,乘众人熟睡之机,用汽油点燃学校会议室沙发,待火势渐大后,才呼叫救火。后因火势难以控制,最终造成8名住校男学生被烧死,学校公私财产损失32745元人民币的严重后果。

  2002年9月12日,该案被移送至昆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3年3月28日,市检察院复查后认为,李文福尽管与该校校长及教导主任在工作中存在矛盾,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当晚火灾系李所为,帮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作出如下决定:“决定对李文福不起诉。”

  善后事宜 每家补助5.5万元

  经寻甸县县委、县政府及羊街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8名受害学生家庭给予一次性处理。火灾后四五天,羊街镇政府及三元庄小学就与8户受害家庭签订协议,给予每户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5万元,前次还向每户支付了0.5万元的丧葬费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慰问资金及慰问物品。该协议同时约定,此后受害者家属有权依照国家法律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受理

  不久,8名受害学生家长尹高荣等16人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县教育局、镇教委、三元庄小学。昆明中院得知政府有关部门对此已作处理递裁定驳回起诉。

  16名受害家长迅速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所签协议所获得的款项仅是一种“民政救济”,而不是“民事赔偿”,该处理协议不能代替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三单位未尽监督、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尹高荣等人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因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法院管辖,故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上诉理由成立,遂于2003年11月25日裁定撤销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决定本案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昆明中院接到此裁定后,立即依法成立了合议室。

  诉讼请求 索赔总金额为352万元

  尹高荣等16人在诉状中称:三元庄++完小违反教育部门的规定,擅自要求家长必须让小学生节假日补课、上晚自习,擅自安排小学生住校且管理不落实,责任不落实,以致6月9日发生火灾时8名男生被反锁在宿舍内无法逃生,学校未尽到监护的职责;住校教师华绍旺、仄家庆、马赛春、杨艳凤、马秀芬、邬宗选、罗超良明知综合楼小静池(夹平房)内8名住校的学生未出来,在有充足条件抢救的情况下,而放任不管,只顾推自己的摩托车、搬抬自己的物品,致使8名学生被活活烧死,可见学校的管理不严、责任不落实,教师及学校未尽监护的责任;羊街镇教委及寻甸县教育局作为三元庄小学的教育管理部门,明知三元庄小学违反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放任三元庄小学擅自安排小学生上晚自习、住校,又不采取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未尽监督的责任,单位疏于防范、监督和管理,对未成年学生未尽足够的保护义务,是导致16原告子女被烧死的重要原因。故要求三者连带赔偿每户死亡补偿费7万元、误工损失费0.8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5万元,为此开支的其他经济损失4.2万元、精神损失费27万元,合计352万元。

  诉状中,受害学生家长还悲愤地诉称,“由于村学小,人口少,经济落后,无情的大火烧死的不仅仅是8条生命,而且烧掉了这个小村子的一代人,烧掉了这个村的希望和未来。”

  庭审焦点 该谁对8个孩子的生命承担责任?

  昆明市中级法院对这起级别管辖案件的审理极为慎重,不仅在庭审前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组织庭前调解,对无争议的事实及争议焦点进行概括,而且在昨日的庭审中,分管民事审判的院领导及民二院负责人、部分审判人员均亲自到庭旁听。

  由于其中一名原告因路途遥远而未按照到庭,原定于上午9时开庭的庭审活动只好推迟到11时才正式开庭。由于双方对8名学生死亡及有关部门已对每户补助5.5万元无争议,法院很快进入庭审焦点并围绕该焦点展开了辩论:三被告是否对学生就学、入住尽到了安全保护义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赔偿金额应是多少?

  羊街镇教委认为其作为县教育局的派出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教育管理中已尽到相关职责,并无过错,请依法判决。

  县教育局称:事发前该局已向后就学校管理、危房检查、安全检查督导等工作发出了15份文件,已尽到其应尽职责。发生火灾不排除他人有意纵火的可能,完全是一种“意外”,该校校长置县教育局、镇教委的有关规定于不顾,其并不知情,该校校长余长所擅自组织学生上晚自习完全是余长所的一种“个人行为”,且余长所已受到相关法律处罚,因而该局对学校的“间接管理”没有“直接过错”,同时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行政机关的过错问题,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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