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昨日(2月27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将于近期提交省政府讨论。《条例》一旦出台,将为广东省有效解决欠薪难题提供法规依据。
据了解,《条例》征求意见稿已拟出,并在刚刚结束的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目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正在对其进行最后的修改,可望于下月底提交省政府讨论通过。
劳保部门可处罚欠薪单位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向社会公布其违法情况,并通报同级工商、建设、外贸、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给予此类用人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拖欠直接责任人以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并可处不同金额的罚款,其中对个人的罚款最高可达5万元。
出租场地者承担连带责任
《条例》规定,如果企业拖欠了劳动者的工资,企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参与管理的出租方应承担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出租方支付工资后,可依法向承租方追偿。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生活费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也要赔
用人单位在拖欠工资期间清产核资,拍卖、变卖财产的,应提前7天向劳动者公布上述事项。用人单位偿还债务时应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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