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湘西讯 昨日,湘西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获得通过。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由州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这标志着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确定保护范围 《条例》规定,其保护重点为“凤凰古城、湘西边墙(南方长城)、黄丝桥古城、民族民间文化”。 其中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核心保护区范围为东正街、十字街、文星街、中营街、登瀛街、南边街、北边街、迴龙阁街、老营哨街、史家弄、老菜街、沙湾街等历史街区。 黄丝桥古城和湘西边墙保护范围为:黄丝桥古城墙内的全部及城墙外130米内的区域,重点保护古城城墙及各处城门等构成的城防体系;凤凰县域内边墙沿线城墙、关门、碉卡、哨台、屯堡及靖边关、亭子关等。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重点为:傩堂戏、阳戏、茶灯戏、玻璃吹画、苗族剪纸、蜡染、扎染、刺绣、银饰加工和纺织艺术等民间文化和工艺美术。 控制建筑规模 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道、巷道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严禁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其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维修,其建筑形式、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建筑物高度必须控制在两层以下,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三米,两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5.6米,色调控制为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建筑形式应为青瓦面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两层以内,两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六米,色调、体量和建筑风格应当与核心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建筑形式必须与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不超过8.5米。 约束游客行为 《条例》规定:凤凰历史文化名城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及进入该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该条例。游客进入凤凰古城时,须特别铭记以下几项: 一、不要出入沱江水体保护区(长潭岗至棉寨河段及护城河)水面上从事餐饮业或在水面上擅自从事娱乐性经营活动的场所,这些经营活动是被禁止的。 二、不可在凤凰古城区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燃放烟花爆竹等,否则,有关部门会对此作出相应处罚。(岳跃强)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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