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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用菌出口遭遇日本的“物种贸易壁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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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02日10:36 海峡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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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根据日本即将实施的一项法案,利用日本植物种源生产或改良的农产品,要向日本缴纳专利费。对这一新的“物种壁垒”,福州海关昨日提醒,国内亟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尽快制定相关的新品种检测标准。
出口面临加收专利费压力
记者昨日从福州海关了解到,日本即将于今年4月份实施的《种苗修正案》,对我省农产品,尤其是食用菌出口影响较大。该法案规定:未经缴纳专利费,擅自利用日本植物种源生产或改良的农产品的,个人侵权者会被处以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企业侵权的,可最高处以1亿日元的罚金。
据了解,为了适应日本对农产品品质的苛刻要求,我国出口的包括食用菌在内的许多农产品的种源,是从日本直接引进或由日本品种改良而来。日本进口商常常会以种植日本农作物品种作为进口的条件。
另一方面,日本食用菌注册保护范围较广。据悉,截至2002年底,日本已经公布实施保护的食用菌有22类,通过注册保护的品种有145个。基于上述因素,一旦所有利用日本种源的产品都要被加收专利费,食用菌出口日本必然受到冲击。
我省是食用菌产销大省,据海关有关人士介绍,2003年福建省出口食用菌18万吨,价值2.19亿美元,其中对日本出口增速明显,去年共出口食用菌8222万美元,增长72.8%。
食用菌保护刻不容缓
相对于出口的强劲增势,食用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对滞后。省农业厅食用菌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称,早在1996年,我国就出台了食用菌管理暂行办法,但至今为止,还没有建立食用菌的菌种注册登记保护制度,致使我国自主研发的食用菌品种面临着无法得到专利保护而逐渐流失的窘境。
由于长期以来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使我国食用菌的一些野生品种不断以民间方式流传到国外,反被其他国家研究并注册。日本“物种壁垒”的形成对我国食用菌产业敲响了警钟。
福州海关有关人士提醒国内相关部门、研究机构和企业,亟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新品种检测标准,以加快对我国食用菌新品种的保护。同时,做好破壁准备,加强对育种等基础性研究的投入,选择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菌种作为突破口,积极应对日本“物种壁垒”的考验。
(本报记者 饶锋伟/通讯员/朱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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