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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厅长联手提议修《劳动法》 广东厅长提该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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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04日07:16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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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现行的《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很多新问题和新矛盾,使现行法律规定时常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说,他拟提交一份“关于加快修订《劳动法》”的建议。
与此同时,来自上海、辽宁、河南、江西、湖南、四川、新疆、安徽等其他7个省(市、自治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他们也和方潮贵一样,有意在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建议全国人大应尽早将修订《劳动法》纳入立法议程。这8个省(市、自治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均是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广东厅长
劳动合同等制度亟待完善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4年颁布的,当时我国刚进入市场经济的初期,制定的法律体现当时的时代特征。”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说,但自1995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多种所有制经济迅猛发展,劳动关系日益趋向多元化、复杂化、合同化、法律化,《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很多新问题和新矛盾,“所以这成了我迫切建议修订和完善《劳动法》的主要原因”。
方潮贵在“建议”中提到“需加以修订和完善的方面”包括促进就业的政府法律责任和措施急需明确、劳动合同制度急需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急需统一规范、用人单位主体急需规范等7大问题。方潮贵说,这些问题涉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基本制度,即使制定单行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也难以解决。
“因为《劳动法》是劳动法律的基本法,单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必须与之保持统一,不得有任何抵触。”方潮贵说,“如果不修订《劳动法》,通过单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作出不一致的规定,就会违反《立法法》,损害劳动保障法制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导致实践适用法律的混乱。”
各省厅长
《劳动法》颁布10年修订时机成熟
而担任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已有7年的人大代表祝均一说,他早在九届人大最后一次会议上就提过“加快修订《劳动法》”的议案,“这些都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劳动法》总结出来的问题,多年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实践为修订《劳动法》提供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赵湘平说,《劳动法》颁布至今已经接近10年,修订时机已经成熟,因此他也已经写就有关“加快修订《劳动法》”的建议。据其称,除了广东省、上海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长准备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交相同内容的建议或议案外,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熊胜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朱天宝、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泽巴足、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海波、新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艾尼瓦尔·伊明,总共8位人大代表有意联手建议全国人大应尽早将修订《劳动法》纳入立法议程。
昨日(3月3日)下午,在获悉8位厅长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尽快修订《劳动法》”的建议或议案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的工作人员说,《劳动法》是劳动领域中的小“宪法”,是原则性很强的指导性法规,尽管现行的《劳动法》有些弊端,法律覆盖人群少,但这部法规的生命力还是很强的,还是有一定的实用性。
这位工作人员同时告诉记者,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就现行的《劳动法》进行过专门研讨,研讨的结果是“预测未来5到10年都不会改变现行的《劳动法》”。
厅长细数《劳动法》七问题
1.促进就业的政策急需成为法规
问题: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各级政府对促进和扩大就业责任重大,但是《劳动法》只有几条对促进就业作了非常原则的规定,促进就业的目标、手段和措施不明确、不到位。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及再就业,采取了各项政府措施,比如实施税费减免等政策都是卓有成效的,这些措施急需上升为法律规定。
原文: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2.劳动合同制度急需完善
问题:《劳动法》对“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未作规定,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争议案件处理起来无法可依。《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履行保障机制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使用人单位常常肆意解除合同,损害劳动者利益。
原文: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3.社会保险制度急需统一规范
问题:目前我国未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制度主要依靠地方立法支撑,《劳动法》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原则性过强,对各项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资金筹集模式、待遇支付原则等基本问题均未作统一规定,造成地方立法“各自为政”。
原文: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主体急需规范
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二条,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一般理解是未经登记注册的非法单位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但是实践中,非法单位招用职工的情况并不少见,如不纳入《劳动法》调整,就会导致非法企业发生拖欠工资或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后可以不承担《劳动法》义务的结果。
原文: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5.对劳动违法行为急需加大惩戒力度
问题:《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不设定行政处罚,是导致用人单位劳动违法行为突出的重要原因。
原文: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6.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手段急需加强
问题:开展劳动监察,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法定职责。但是《劳动法》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执法手段主要是责令改正权,不明确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应如何处理,导致有“指令”无“改正”现象非常普遍,执法权威与执法效果大大受损。
原文: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7.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急需改革
问题:全国劳动争议案件每年平均以20%的比率增长,2003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已超过20万宗,是1995年《劳动法》公布实施时的6倍。《劳动法》设置的“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导致大量案件久拖不决。
原文: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保障部回应:
《劳动法》暂难列入立法议程
据悉,有关修改《劳动法》的建议劳动保障部法制司每年都会收到一些,每年法制司工作人员的解释几乎都一样:“《劳动法》是劳动领域里的基本法,目前它还在发挥着相当的作用,生命力还很强,所以还没有列入修改的法规范围。”
劳动保障部法制司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计划中有关劳动保障领域的法规只列入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修订劳动法和建立劳动保障法的想法这两年一直有人大代表提,可是从实际的操作来看,这两个法规一个是目前还有很大的适用性,一个是太笼统,在具体的条例没有出台前无法列入立法议程。
劳动保障部法制司透露,坦率地讲,要不要建立或修改某项法规,是全国人大的权力。但从理性的角度看,1994年出台的这部《劳动法》运行到现在,很明显的弊病就是覆盖面太窄,很多人群比如农民工都没有被覆盖,要不要修改《劳动法》,就是劳动保障部本身也做过好几次探讨,但最后的结论是随着很多《劳动法》里涉及到的具体法规比如《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的相继出台,很多的争议都可以在这些具体的法规里得到解释,那么《劳动法》作为一种原则性的指导法规,虽然没有很详细地规定具体条款,但依然有它存在的合理性。
相比修订《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法制司认为制定《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更为急迫。社会保险包括5大险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我国出台法规的一般惯例,总是先出台相应的条例,等到条例试行成熟,一般会在条例出台2至3年后出台法规。而现在,《养老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政策都已经出台,《医疗保险条例》也正在酝酿中,可以说制定《社会保险法》的时机已基本成熟。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希望代表们也能在建议或议案中尽量推动这两部法规的尽早出台。作者:魏海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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