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晚报:北京小区选物业今后有详规 |
|
|
|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05日16:01 京报网-北京晚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全部过程应向业主公示
本报讯(记者洪燕杰)今后,业主在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过程中可以做到更加心中有数。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从即日起本市小区业主大会招标首次有了详细新规矩:在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过程中,要保证所有业主拥有知情权,并在相应环节公示。
据介绍,去年9月开始实施的新《物业管理条例》未对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给出具体规定,而在实践中,许多纠纷都发生在这个环节。为此,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关于业主大会招标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大会决定续聘原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直接授权业主委员会续签合同。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并且应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同时要及时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并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3个月将有关决议书面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的,业主委员会应在招标前将业主大会决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评标过程中,现场答辩可采用公开的方式,业主可参加旁听;评标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将招投标的过程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向全体业主公示。中标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将其基本情况和与其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服务内容、范围、标准以及价格等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