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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呼吁出台《新闻监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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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05日12:17 金羊网-新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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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新华社昨日播发了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教授王维忠一篇提为《很有必要出台〈新闻监督法〉》的日记,呼吁出台新闻监督法规范记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拒绝采访、暴力抗拒采访的人进行处罚。其内文摘录如下:
3月3日,星期三,晴
今天几位记者朋友来采访我,我与他们谈起了新闻监督的问题。2003年“记者被打”、“封杀新闻记者”的消息屡见不鲜。我真感到不解,有些单位怎么这么怕新闻记者,如果这样下去还怎么体现“求真务实”的精神?
新闻舆论监督是反腐倡廉的最有力手段之一。有些搞腐败的人和不法之徒“不怕上告就怕上报”。正因如此,搞腐败者、制假售假者、违法乱纪者都对新闻媒体及记者既怕又恨。他们担心自己的丑陋与罪恶被暴露在阳光之下。于是,他们就用愚蠢野蛮的暴力手段对待新闻记者。2003年8月4日,一位记者采访“因陇海线某段出故障致列车晚点”事件,竟然遭到列车工作人员的围攻和谩骂,并抢走记者的采访设备;10月9日,河南一个煤矿透水造成人员伤亡,新华社记者前去采访,得到当地有关部门允许后,记者拍了两张照片,可立即就有人上来阻止,八九名身份不明的人对记者拳打脚踢;京城一个社区的保安人员和居委会委员对记者采访“治安事件”不满,抢记者数码相机并拳脚相加……
在记者挨打的同时,人们听到的与之相关的消息是一些单位“封杀新闻记者”。早在2002年,兰州市某部门便对当地6家媒体的17名记者下达封杀令;2004年元月,中国足协借口报道失实,“封杀”了一家相关媒体记者的采访报道权……
新闻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社会的进步,标志着我们的文明程度。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我看很有必要出台《新闻监督法》。在这部法律中首先要规定新闻媒介和记者的义务和权利。我觉得记者应该享有四种权利: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报道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同时,对拒绝采访、暴力抗拒采访的人或单位,要作出处罚,对记者不能实事求是报道,甚至对当事人及其单位进行诽谤和诬陷,给当事人及其单位(或企业)造成政治、经济损失的,据情节轻重,追究记者的法律责任。(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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