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协委员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 |
|
|
|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05日12:17 金羊网-新快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政协委员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
“公益诉讼”应获法律支持
新快报讯(特派记者张英姿廖颖谊王小明)针对目前国内普遍存在的“公益诉讼”无从提起的现象,全国政协委员黄关从提出,应该修改《民事诉讼法》中第108条关于“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规定,重新明确“公益诉讼”中“当事人”的概念,以便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公共利益。
河南漯河市女教师状告当地酒厂,要求法院判令酒厂在产品上注明成分、警示标志,但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起诉;上海一女乘客未注意机票上英文代码跑错了机场,误了飞机,因此状告航空公司,诉讼请求之一是赔偿损失,二是要求判令航空公司出售机票应用中文标明机场,该乘客的第二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黄关从委员说,这种“公益诉讼”之所以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人条件之一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类似以上两个案例中的当事人,虽然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诉讼,但诉讼请求与其本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对此,黄委员建议,首先,要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当事人的概念,修改第108条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声明”与诉讼要求的“利害关系”即可。其次,要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根据我国国情,他建议可以暂时把“公益诉讼”的提起权交给检察院,让检察院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提起民事诉讼。比如,对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使国有资产置于国家直接保护之下;对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有效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益。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