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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欠一分钱 太原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列出新规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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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05日17:46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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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太原3月5日电 记者安洋报道:今后,来太原务工的农民工再也不需要为拿不到工资发愁了。经过有关部门两个月的努力,太原市今天公布了一整套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制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措施和办法。办法中明确指出,从2004年开始,不准再出现新的拖欠问题。
一要按规矩发工资。首先,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由劳动者本人保存一份。在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须到劳动部门办理合同鉴证。合同关于劳动报酬的条款必须详细明确出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项目、支付时间、支付办法及加班加点工资等内容。其次,凡是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太原市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门账户。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所使用的农民工月工资总额的3倍,随发随补。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该账户。开户银行负责账户资金的保有量,如发现用人单位私自转移资金,随时报告账户监管部门。第三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必须列表造册,由领取者签名,并向农民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工资表需要报送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并进行公示、存档。2004年开始,不准再发生新的拖欠。如欠发农民工工资一个月,劳动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发。欠薪两个月者,劳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同时,将书面通知行业主管部门,由该部门对责任单位实行停工,直至取消欠薪企业承揽工程资格。
二要规范建设防止拖欠。新建工程报建时,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合同价款的30%。资金不到位,不得开工。有关银行不仅要保证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证明真实,而且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如果发现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抽逃资金,及时向建管部门反映。同时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劳动部门办理“支付工资担保”的手续,以工程年度预算款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这笔资金将垫付可能发生的拖欠、克扣工资。此外,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需要出具签订的《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并持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务工人员花名册与农民工工资银行专户证明。未经劳动部门备案登记的劳务队伍和人员不能承揽工程,以防止非法用工。如果建设管理部门发现工程款或工资中存在问题,将随时暂扣《施工许可证》。
此外,太原市已经建立的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和严格的建筑企业市场准入、清出制度都将是制约建筑企业行为的有效手段。有关部门正在准备启动二级建筑市场,以规范建筑领域的分包活动。该办法对建管、财政、劳动、计划、司法、金融等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措施填补了以往管理上的空白,为省内乃至国内其他城市解决同一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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