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思想之刘洪波专栏 2月23日,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发文,叫停大广场、宽马路之类形象工程。看过一些评论,可谓叫好不绝。我也为这一次对形象工程的“清理和控制”叫好,认为出台这些办法很有必要,但与此同时,我又有一些疑惑。 如四部委文件所言,一些城市“不顾客观实际,盲目攀比,建设超标准的大广场、宽马路”,为此“在建设中侵犯百姓利益,违规强行拆迁”,或者“建设资金不足,强行摊派,拖欠工程款”。形象工程,真是害莫大焉。 由这些问题,四部委特作出种种规定,印象深刻的是各种数字:今后,各地建设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的规模,原则上,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1公顷,中等城市不得超过2公顷,大城市不得超过3公顷,人口规模在2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不得超过5公顷;而且在数量与布局上,也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人均绿地规范等要求。城市主要干道包括绿化带的红线宽度,小城市和镇不得超过40米,中等城市不得超过55米,大城市不得超过70米。 规定不可谓不明确,不可谓不细。形象工程有危害,所以要清理,这是顺理成章的;清理就要有标准,也是顺理成章的;但标准是否要细到广场造多少平方米,道路铺几十米,就未必顺理成章了。管理可以有多种办法,最有效的办法肯定不是一刀切、一斩齐,而是各个城市根据自己的特点决定自己的建设格局和风格。 我不能说四部委的文件有什么不妥,只是感到在中国,宏观管理总是要搞到如此细密的程度,仿佛事事都还得沿用一下计划经济时代那种指令到底的老套套,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问题在于这种搞法有现实的必要性。 大致上,这些年的情况是,倘使一个规定不具体到“数字”,就会成为“没有操作性”的摆设。吃饭要“四菜一汤”,坐车要规定排气量多少,住房要具体到多少个平方米,退休年龄是足满多少岁,好像惟其如此,规定才有落实的可能。当然,尽管这样,任何一个规定都不免变通出很多种执行的花样,倘若没有具体的数字,那就连变通都可以免了。“无明文禁止的就是可做的”,官员们在查证“公仆应有的行为标准”方面,是很有“法治观念”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我想,大体上与市民无权决定公共事务有关。以建广场和马路来说,是否规模按城市分等级地一体化了,形象工程也就没有了,还是一个问题。不见得每个镇的广场都不超过1公顷大,就不算形象工程。是否形象工程,是否扰民害民,根本上还是靠民众来感觉,而不是靠上级来代表他们感觉。如果市民可以表达自己的意志,并将这种意志变成城市决策,那么不用谁来下文件,形象工程即便不说杜绝,也会减少到能够容忍的程度。过于细致的规定,无论多么“英明”,总不足以应对千差万别的现实,而民众随时进行的讨论与决断,则可以真正“与时俱进”地解决现实问题。 官员和地方政府的事情不好管,许多“硬杠杠”的规定往往让人感到滑稽,根子就在于民众意志不能直接影响到官员以及这些民众所在的地方政府的行为,所以官员上班时喝不喝酒要规定,包不包二奶要规定,政府大楼盖几层要规定,马路造多宽也要规定。我相信,让民众能够更多地发出声音,决定公共事务,不仅可以减少许多文牍、调研、检查,而且能更有效地保证公共权力运行的效能。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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