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新闻网特邀评论员 周海亮
全国政协委员李雅芳近日提出提案,希望“从体制上制定和完善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制度化”。(《中国青年报》3月4日报道)
在一些重大事故、灾难的处理中,对事故责任者必须给予追究已是毋须质疑。这不仅仅是一种过错惩罚,更能够预防并减少类似重大事故的再次发生。但在以往的很多时候,这种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却并不彻底。其一,当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采取以表彰有功人员代替对事故、灾难责任人的调查处理,以在抢险救灾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烈士做为挡箭牌,掩盖事故背后的问题,使事故责任人逃避或者免于追究;其二, 重大事故、灾难的相关信息发布不能够做到公开透明、有始有终,“半拉子”新闻与“半拉子”处理增加,有利于相关部门以暗箱操作取代对事故、灾难责任人的公开处理,起不到处罚和惩戒的作用。
其实,这些还不是促使对重大事故责任追究不彻底的最主要原因。最主要原因是,目前在我国某些地区,一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后,却仍以事故责任人充当事故的调查者和救援工作指挥者,其造成的后果,只能使事故的调查变得愈来艰难、调查结果也愈来模糊。事实上,这也可以说成是中国法治的一个“二律背反”,即:作为被调查者的事故责任人却充当了调查者的主体,而做为本应的调查主体却往往成了被调查的对象。调查主体不清晰无疑会使调查的结果打折甚至完全颠倒,暗箱操作与权力腐败于是借机产生。
产生以上种种现象的实质在于,我国目前体制上仍然缺乏对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样便不能够保证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制度化,从而为事故责任者的逃避处理和处理结果增加了不良的弹性空间。而“实行问责制并建立健全强有力的事故责任解职制度”,则无疑可以改善此种不良后果的发生。其实,“除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所有事故、灾难情况均应在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布。当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让事故责任人立即辞职或被解职,待调查结果出来后再做进一步处理”,这才是最为科学的。
重大事故发生后,只闻“积极救灾”、“先进人物”却不见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的相关报道及处理方法急需改变。而改变的实质,就是李雅芳委员所提出的“从体制上制定和完善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制度化”。假如此提案最终最够落实,那无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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