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范红波 张在玉
【提要】女教师冯某被诊断为子宫膜增生过长、部分腺体呈囊型增生。医院为了帮她“防”癌,将她的子宫和附件切除,她转眼间成了“女太监”。为此,从2002年1月起她走上了艰难的诉讼之路,可时至今日,仍然没能为自己讨回公道。
在历时一年多的申诉而得不到公正裁决的情况下,2003年6月6日,49岁的广西钦州市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女教师冯某,通过当地邮局,同时给钦州市委书记黄道伟及市人大、市政法委领导各寄出一份3000字的关于她本人与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因“子宫切除术”引起的医疗纠纷的求救信。
患者:莫名丢失子宫
民事诉状摘要:
2001年8月17日,原告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处诊治。20日,被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子宫内膜增生过长、部分腺体呈腺囊型增生,并被告知是癌变,必须手术。
8月23日,冯某在被告医院由丈夫签字同意做了“高危子宫切除手术”,并于9月1日出院。冯某出院后出现全身麻冷、疼痛、四肢冰凉、虚汗、头晕目眩及体内剩余经血倒流等症状。9月12日冯某因与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关系,从保险公司拿到的理赔通知书中得知,自己的子宫活体检验诊断是子宫腺肌症、宫颈轻度慢性炎,不是癌症。更为重要的是,自己的双侧卵巢、输卵管已被切除竟不被告知!
这使冯某如五雷轰顶。自己因为子宫腺肌症和宫颈轻度慢性炎,竟使自己在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切除了双侧的卵巢和输卵管,而由此引起的性功能完全消失等多种障碍症,实在痛苦难受。
医院:子宫切除是为了防癌
2003年 9月24日,冯某开始到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讨说法。她先去要求复印住院病历,但院方不同意复印。主刀医生张某对术前诊断和术后说法也不一致,这一切都使她忐忑不安。不得已,她又于9月26日到该院做B超检查,结果还是术前诊断和术后的结果表述不一致。10月18日,冯某又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进行诊断,专家看过病历后说:其实不应该切除的,是化验出了问题。病历上有如下记载:
23/8因诊断“子宫内膜增生过长、部分腺体呈囊肿增生”。行子宫双侧附件切除(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理诊断“子宫腺肌症,双侧卵巢囊肿并出血”。
10月20日,冯某到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找到该院院长,要求解释,这位院长说:“是防癌切除,是为了你的健康。”冯某问:“没经过我的同意,为什么将我的卵巢和输卵管也切除了?切除的卵巢和输卵管也不给我的家属看。”该院院长说:“不可能吧?……”冯某的女儿说:“当时,张医生用弯盆端出一对半开的子宫出示给我们看,没有提到卵巢和输卵管的事。”院长说:“如果是这样,我要狠狠地批评医生。”
2002年1月27日,冯某又到广州医科大学附一医院检查,其结论与广西医科大学的基本一致,并告诉她,现在的病症是因为卵巢切除综合症引起的。
举报:法院不能主持公道
2002年1月15日,冯某将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起诉到钦南区法院,并于当月18日申请证据保全。4月22日收到鉴定书,定为五级伤残。冯某不服,2003年4月,法院重新委托钦州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2003年6月30日,钦南区法院开庭审理,尽管开庭时冯某使用了能够证明被告过错的录音证据,但未被采信。冯某认为法院未能依法审理,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连最起码的精神安慰也得不到。
2003年7月24日,冯某认为对自己的案子,医院、医学会和法院不能主持公道。于是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举报。摘要如下:
我多次找手术医生张某和院长要求复印病历,院方不准看和复印。反映到市卫生局,有关人员不理睬。
2002年1月15日第一次起诉到钦南区法院,原定2月28日开庭。1月18日申请证据保全,一个月后才得到法官给的复印病历。给医院改写、重写病历有充分时间。
2002年2月20日,律师和法官等4人去南宁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用去车费200元,餐费370元。3月11日,法院通知说,金桂中心不给做鉴定,叫去广西高院做伤残鉴定。
2002年3月12日,两法官、律师和我去高院鉴定,租车280元,餐费270元,鉴定费200元,邮资费50元,共计800元。
后法院又定于2002年10月11日上午8时开庭,仍然没有开庭,也没有出具延迟开庭的通知。
案子直到2003年6月30日才开庭,法官不要求宣读鉴定结论,不给我自我陈述的机会,不给我的证人出庭作证。被我要求回避的某法官两次走上台去给主审法官递纸条。庭审时,我当庭质问鉴定专家,我手术前后的两种病因,是否是同一种病?专家承认不是同一种病。并有录音和其他证据。
9月23日,一审判决下来,我败诉。9月26日,我上诉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26日,我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和司法鉴定。11月10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做司法鉴定,但至今医院不拿出手术前、后的两病理切片来做鉴定。
呼吁:关注医患纠纷中弱势群体
冯某的医患纠纷,比起其他的案子来说并不算复杂,然而处理起来却比“生孩子”还难。所幸的是该案已引起了有关部门及领导的关注和重视。
报道中此案涉及的诉讼参与人,不管谁是谁非,而人民法院的执法程序应该是公正的。如果说人民法院不能主持公道,那只能逼老百姓回到“拳脚”的年代,那就太遗憾了。“救死扶伤”是人民医院的根本宗旨。而作为被告的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当与自己的患者发生纠纷的时候,应当是人道的,实事求是地给对方一个处理,即使诊断和手术有错也是在所难免。行话说:谁敢保证手术台上不死人?这话不无道理。否则也就不要签“生死状”了。但错了错到哪里就要纠正到哪里,这不仅不会给自己丢面子,还会得到当事人的谅解和社会的好评。
时下流行一种口头禅:“钱再多也不要住医院,没有钱也不要进法院”。可这两难都落到了冯某头上。据悉,冯某为打这场官司,已向法院交诉讼费和上诉费共18684元,三次请律师132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1250元……,已是心力交瘁。然而,我们没有理由再怀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法程序会有问题。同时,也呼吁社会给弱势群体予以关爱。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4年2月上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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