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评论员 陈杰人 我已经很久没有这么愤怒过了,但看完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1月31日播出的《谁是原告》这期节目后,我终于忍不住摔坏了遥控器——对于数年来不懈呼吁司法公正的我来说,没有什么比法院利用职权欺压民众的事情更能激起我的怒火,但这种荒谬之极的事情恰恰就发生了。让我们先来简单回顾一下电视台播出的内容: 湖北省大悟县法院宣化镇法庭蒙骗当地居民在一份拟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上签个名字,法官们然后带着这份虚假的起诉书,来到邻省的河南信阳地区,将两位小本经营的店主强行抓到看守所折磨,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法院威逼两位店主分别交纳了10万元和13万元所谓民事赔偿款,然后将两人放回。整个事件中,起诉书是法官伪造的,所谓的原告根本就不认识受害人,也没有向法院起诉,而法院收取的23万元巨款则去向不明。电视台最后报道说,法官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想完成院里下达的经济任务,就想办法抓人收钱,熟悉内情的人说,法院经常为创收对民众滥罚款、滥拘留。 伪造起诉书,再根据“起诉书”中列举的子虚乌有事实到外省抓回毫无干系的公民,然后逼迫其交钱再放人。这种外部特征和绑架毫无二致的行为,如果不是中央电视台报道,我是真的不敢相信。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河南信阳那两位受害人之所以能够被大悟法院的法官轻而易举地绑架走,除了法官们人多势众外,更重要的是民众对法院和法官心存敬畏,在多数民众看来,法院的传唤或者法官的命令总有缘由,去法院总比去一个陌生的狼窝要让人感觉踏实。而事实上,大悟法院恰恰就是利用了民众对司法机构的敬畏和信任而制造了绑架案件。 且不说那些我们平时津津乐道的司法原则,比如法院行为的消极性、非经审判不得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些对于大悟县法院来说估计已经是遥不可及的标准,单说遵守法律、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基本原则,大悟县法院也已经是做不到了。当一家以维护法律尊严、公正裁决纠纷的司法机构沦落成为一己私利不惜铤而走险主动侵犯公民权益的恐怖组织,我不知道公民权利还有什么保障。 当今社会,人们对于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抱怨之声不绝于耳,但细细想来,那毕竟还是鼠类窃行——即便为了谋求私利,腐败的法官还多少有些顾忌,他们所玩弄的猫儿腻,还停留在偷偷摸摸的阶段——至少在面子上,那些腐败的法官还是要高喊司法公正、依法办事的口号。 而大悟县法院则不然,为了“抓收入”,大悟的法官胆敢利用自己的职权伪造司法文书和案件事实绑架公民,勒索巨款。这种公然践踏人权、无所顾忌的妄行,被中央电视台称为“敲诈勒索”,而在我看来,它其实就是典型的情节严重的“绑架罪”,根据司法实践中对绑架犯罪者的处罚标准,该案的主谋足以判处死刑。 以经验推测,大悟法院此举多半可能是通过集体商量之后的“决断”结果,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绑架罪是普通犯罪,不成为单位犯罪。而大悟法院为了单位创收利益,集体商量研究绑架他人的办法,并且还利用了戒具、警车和看守所这些司法工具,这又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于是矛盾就来了:按单位犯罪追究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而按个人犯罪处理则当事人会认为自己是“职务行为”。 正是这种要命的“职务行为”,成了法官绑架公民的遮羞布。在那些绑架者看来,自己是在履行职权,所以要有什么样的后果必然会有单位罩着,而单位则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绑架罪而大可不必担心。 设想一下,如果这种行为是由一个普通公民所为,那么,行为人毫无疑问会被认定犯绑架罪,而法官实施了这种行为,却由于他有“职务行为”这个幌子,则完全可能逃脱法律的严厉处罚。在制止违法犯罪方面,我国立法本来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换句话说,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和普通民众犯同样的罪,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可是,现实的矛盾让人们不得不怀疑,大悟法院有关人员此举完全可能被重罪轻判。 而换个角度看,大悟法院的有关法官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甚至可能只是个小问题了。更大的问题在于,有了大悟法院这种假借司法之名行绑架之实的先例,本来对司法公正就心存疑虑的民众,将平添一份对司法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已经超越了过去司法审理这一真正职务行为不公的范畴,而更多地及于对司法职权本身的疑虑。 司法本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大悟法院的举动,却让司法机构在民众心目中的印象可能产生180度的转变——从正义的化身变为恐怖组织。 这就是我愤怒的原因。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4年2月上半月)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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