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魏文彪 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就2003年共有包括2名副院长和3名副庭长在内的13个法官因涉嫌受贿受到法律追究一事而向与会人大代表道歉。1月12日有报纸就此发表题为《法院院长向人民道歉勇气可贵》的文章认为,“勇于道歉说明官员对人民心存愧疚,不过人民不会由此对官员失望。因为,这种正式而沉重的道歉体现了官员敢于直面现实,敢于承担责任,敢于面对人民的压力并把这种压力转化为自己励精图治的动力。这种磊落的行为不但不会遭到公众非议,只会得到人民的敬重。” 一年内有13名法官受到法律追究,这还不包括可能存在的选民不满意的其他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法院院长向人大代表道歉其实谈不上是“敢于直面现实,敢于承担责任,敢于面对人民的压力”,因为这不是他敢不敢的问题,而是他应当就自己的领导不力问题向代表们坦白交代的行为。法院领导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应当对人大负责,一个法院出现这么多问题,法院院长可以说是已经辜负了人民代表也即人民的期望。在这种情形下,法院院长道歉是顺理成章的起码行为,不宜被过高赞誉。属下如此多法官失职还要给予过高赞誉,那就不存在真正值得去批评的事情了,因而对这种道歉给予过高评价其实是表扬的贬值,恰恰折射出问题的全面性与严重度。 一个中级法院一年内就有13名法官因腐败被追究法律责任,法院院长对此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在法院这样的事关社会公正底线的司法单位发生如此严重的腐败,我觉得法院院长应主动提出辞职。在人代会上道个歉就被过高赞誉显然不恰当。 严格来说,作为社会正义底线的审判机关出现这样的局面,院长所应道歉的对象不应仅仅限于人大代表而应面向全体民众。其实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被监督对象都应更加严格地要求,否则人民给予的权力很容易就会反过来加害于人民。所以对于像法院这样的人大监督对象,监管与处理力度应当从严而非放宽。而在从严的具体行动上,要求责任单位领导道歉只是最低要求,更为严厉的甚至是要对责任领导启动罢免程序。 13名法官受到法律追究而院长道歉就被誉为是“勇气可贵”,表明当前人大监督刚性不足。如果人大监督力度够大,像这样13名法官受到法律追究的法院领导向代表致歉不可能得到这么高的评价。“法院院长向人民道歉勇气可贵”,“勇于道歉说明官员对人民心存愧疚”,这种评价完全把官员面对监督力量应有的起码举止,当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垂青”,甚至体现出一种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角色上的错位。很难想象,在真正的法治社会中,一个一年内13名法官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院院长最起码的致歉,会被誉为是“勇气可贵”,还会“得到人民的敬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4年2月上半月)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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