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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买东西莫忘核对标价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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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05日07:1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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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69110热线记者杨东实习生莫文婷报道
前日,市民周先生在成都某大型超市购买了100多元钱的商品,后来在查看商品上的价格标签时,发现超市“利用收费系统”多收了他10元钱。在找超市理论未果后,周先生拨通了本报86969110新闻热线进行投诉。 当日下午,周先生拿出该超市的收银条及自己购买的商品,一件件地核算商品上的标价。经过一番仔细核对,周先生总共购买了108元的商品,然而他手中的收银条上明明白白地标注着付费118元。对此,周先生很是不理解,认为是超市欺骗了他。 超市商品标签上的价格与售价不符,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消委会投诉部许志明主任。许志明表示,商品标签的主要功能就是告诉消费者该商品的销售价格,消费者也是凭此价格来选择是否进行消费,这就在客观上与消费者达成了一种消费约定。只要消费者购买此商品,超市就应该无条件地按标签价格销售该商品。近段时间以来,省消委会已经收到了多起类似投诉。经调查发现,虽然超市方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但不是主观故意行为。不过,许志明表示,只要消费者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超市的确多收了钱,超市就应该无条件将多收的钱退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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