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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征收“八字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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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07日00:00 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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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
俗话说,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食盐必不可少。因而历朝历代,都将食盐作为重要的税源。即使在政通人和的大唐盛世,法令也明文规定:“盗卖一石(食盐)者,即处死刑。”足见重视程度之高。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食盐作为一个税目,与矿产资源平分秋色,共同列入资源税名下。应税的矿产品共分成六个税目,分别是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如宝石和石墨等)、黑色金属矿原矿(如铁矿石和锰矿石等),再加上有色金属矿原矿(如铜矿石等)。
资源税的征收原则
世上三百六十行,行行都有自己的规矩。同样,税法种类繁多,也各有自己的设计原则。资源税的征收原则,被概括地称为“八字诀”:普遍征收、级差调节。所谓普遍征收,有两重含义:普遍征税对象,普遍纳税人。普遍征税对象是指,只要是上述七类产品,必须按规定缴纳税款;而普遍纳税人,则意味着,几乎所有从事资源开采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照章纳税。当然,普遍中也有例外,税法把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单位,大笔一挥,划出了资源税纳税人队伍,对于它们,只征收矿区使用费。另外,税法还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予征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时,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酌情减税或免税。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以及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可以减征税款。
所谓级差调节,是指现行的资源税,属于级差资源税。也就是说,对开采者征税时,资源条件好的,税额高一些;资源条件差的,税额低一些。其中的道理,一点即通。我国国土面积广大,资源禀赋有丰有贫,就像运动员,先天条件千差万别,有的人高马大,有的矮小灵活,如果想在篮球场上崭露头角,显然高个子机会多,若是体操比赛,当然个子矮小占优势。资源也是如此,同样存在地区差异,比如山西以煤矿著称,而华北则油储丰富。由于资源地区差异大,所以要搞南水北调,西气东输。即使同一种资源,地理位置、开采条件、储量大小,也各不相同。针对这些情况,税法本着多得多缴、少得少缴的精神,采取从量定额征税,幅度固定税额的办法,对资源的级差收入,进行适当调节。
在我国,资源税是个小税种。以2000年为例,资源税收入63.6亿元,在当年税收总额中,比重仅为0.5%。设立资源税的初衷,是通过税收调节,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资源税自开征以来,覆盖范围在逐步扩大。1984年资源税正式开征时,征税范围十分有限,只对石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的开采征税。1993年12月,盐税正式加盟到资源税中,矿产品一统资源税天下的格局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食盐和矿产平分秋色的新税制。一晃又一个10年过去了,继续拓展资源税的新领域,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
资源税有待完善
大凡资源,都是越用越少,不可再生。上亿年才形成的煤炭、石油,如果不省着点用,没等新能源开发出来,就消耗殆尽,那样,后世无资源可用,将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从一国范围来看,自然资源的战略意义非同小可。如果资源用尽,单靠进口,便要仰人鼻息,受制于人。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或者对国内资源开采实行高税收政策,或者干脆将有限的资源储而不采,宁愿从国外进口,也要为将来留一条后路。
我国的资源税,不仅适用税率偏低,而且覆盖面相对狭小。从资源税的涵盖范围来看,水资源和非矿产资源,已经被许多国家列入应纳税的资源。比如俄罗斯,人均水资源远比我们丰富,他们却早就开征了水资源税。我国水资源本来就短缺,用水又比较浪费,而且水资源污染问题也愈益突出,尽管近年来呼声不断,水资源税却迟迟没有开征。
从税率来看,出于保护民族工业、保护相关行业、减轻企业负担等原因,某些矿产品的税率,不仅没有提高,反而逐步减少。比如,国家曾先后三次下调铁矿资源税,如今征收标准已减少到原来的40%。而且,按照有关规定,由减税造成的地方减收,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的确,一些传统的矿产区,为国家经济的发展作出过贡献,但由于长期过度开采,目前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并且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这些企业也面临着许多实际困难。对政府来说,国企解困与加大税收、保护自然资源,的确是两难选择。但长痛不如短痛,国家应该对开采成本过高,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同时,对那些稀缺资源,又要提高税率,加强税收征管,对滥采滥挖者设置一条重税警戒线,以防止竭泽而渔,毁林而猎。
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其计税依据是课税物品的数量。单位或个人开采资源时,有的单纯是为了销售,比如开采铜、宝石。有的除了销售以外,还要有一部分自用,比如开采石油、煤炭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也要消耗掉一部分产品。还有一些就地采矿的企业,则主要是自用。按照有关规定,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用于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应税产品自用的,则以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用途不同,计税依据不同,这样,便使一些不法者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谎报数量,偷漏税款。实际上,很多地方矿产开采的数量,大于销售或自用的数量,超量开采已经成为很突出的问题,对此必须加大税收执行力度,强化税收稽查。另一方面,如果把产品销售或者自用的时间作为纳税时间,而不是以开采时间为准,那么这中间,就存在一定的“时滞”。当然,有无必要完善这方面的计税方法,还需要听听多方面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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