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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文秀:当前妇女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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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09日15:47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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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文秀委员,人民网记者徐星瀚摄。 人民网人民大会堂3月9日讯 前方记者组报道:今天下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大会。会上,莫文秀委员代表全国妇联作了题为《当前妇女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的发言。发言全文如下:
当前妇女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就业问题,特别是近些年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包括妇女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就业领域和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和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近些年来,全国各级妇联组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战略决策,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和工作优势,通过岗位帮扶、技能帮扶、社区就业帮扶、法律与政策帮扶等有效形式,积极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近几年,妇女就业状况有所好转,但存在的问题仍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妇女在业率降低。根据2000年第二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与1990年相比,城镇男女两性的在业率均有下降,男性在业率下降了8.5个百分点,女性在业率下降了12.6个百分点,其中,18至49岁的中青年妇女在业率下降了16.2个百分点。
二、下岗失业妇女再就业难。下岗女职工数量相对较多,再就业难度比男性大。劳动部门对10城市的抽样调查显示,下岗女工平均年龄为38岁,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4%,初级技工及以下的占47%。其中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单一的下岗女职工再就业更为困难。即使是已经再就业的女职工,相当一部分人也是在杜区从事家政、保洁、餐饮服务等低收入工作。
三、女大学生就业问题比较突出。在大学生毕业分配的一些洽谈会上,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栏里明确写着“本单位只招男生”的条款,有的企业也以种种理由拒招女生,甚至一些单位在招聘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中也存在性别歧视。有科研机构通过对劳动力市场的调查发现,女生的外貌成为有些用人单位招聘的条件,个别地区竟把“女性第二性征发育是否正常”列入招聘的体检标准。一项对5所高校女大学生择业的调查表明,多数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曾因性别原因遭到用人单位的“婉拒”;男生平均应聘2~3次就可得到一个职位,女生平均需要8~10次。
四、女性自主创业难度较大。一是缺乏创业技能培训和服务。据2002年妇联系统对4000名下岗失业妇女问卷调查显示,女性下岗后没有参加过再就业培训的占54.9%。女性创业者缺乏创业知识、技能和管理经验,企业创办艰难。二是缺乏启动资金。国家已出台扶持再就业的小额贷款政策,但由于目前具体措施还不完备,一些地方附加了小额贷款的担保条件,致使国家扶持就业和再就业的部分信贷资金不能发放到位,包括妇女在内的创业人员贷款困难。
五、损害女职工特别是非正规就业和流动就业的女性劳动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企业和单位用工行为不规范,不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有的非法使用女童工;一些单位压低女职工工资,男女同工不同酬。女职工劳动生产安全,特别是女性的特殊权益保护问题比较突出。有的企业劳动环境恶劣,没有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女职工中毒甚至伤亡等事件时有发生。据对沿海9家不同类型企业的调查显示,在生产一线有65%左右的女工每天都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其中有43%的女工曾出现头晕、呕吐、皮肤溃烂等各种症状,严重影响了女工的身心健康。
以上问题,不仅影响妇女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重视妇女就业问题。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大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力度,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对妇女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研究、指导和推进,不断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妇女就业的社会环境。
二、进一步完善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制定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修订也已进入立法程序或起草阶段,建议在这些法律、条例的修改和制定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就业的原则。在《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中,将妇女生育保险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一起纳入社会保险范围,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妇女就业管理机制。建议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由国家统计部门建立就业性别统计与分析机制,及时掌握妇女就业状况,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就业培训与就业服务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妇女就业状况的评估和监测,制定遏制对妇女就业歧视行为的相关制度,规范企业和劳动中介机构的行为,明确用人单位在消除就业歧视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妇女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护,使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妇女能享有良好的劳动保障。
四、进一步加大对妇女的培训和服务力度。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促进妇女就业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培训优惠政策的对象和范围,将有些只对国企下岗失业妇女的优惠政策扩大到集体企业,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到农村富余女劳动力的转移培训;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协调社会各方参与妇女就业和再就业培训,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议设立妇女就业小额贷款专项基金,加大对妇女就业和再就业的扶持力度。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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