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唐沙砂北京报道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政协主席赵金铎在提交大会的一份书面发言中说,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已成为制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建议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赵金铎委员说,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登记注册五花八门。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有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有的在农业部门登记。二是管理制度不规范、发展受限制。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相关政策支持和应有的制度环境保护,规模小、稳定性差,一些工商企业宁愿与县乡政府签订合同,也不愿与合作经济组织签订协议,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运作和经营效益。 赵金铎委员指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比较完善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章程和行业协会法规,无论专业合作组织还是行业协会都存在无法可依、法人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在发生侵权和纠纷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严重影响其生存和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他强调:“将农民组织起来,提高他们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是实现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对接的迫切要求,更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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