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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民企“原罪”说法不符合实际且不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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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09日10:39 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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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9日电 全国政协委员厉以宁今天在回答记者所谓民企“原罪”问题的提问时说,“原罪”这两个字是出于《圣经》,就是人一出生,一出娘胎就是有罪的,用这种说法来说当前的民营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的一些情况,是不符合实际的,而且也不正确。
今天上午10时,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第二次记者招待会,邀请五位全国政协委员厉以宁、刘家琛、孙安民、杨崇春、王玉锁,谈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等问题,并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有记者问:去年河北省政法委出台一号文件,即政法机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规定,引起了对民营企业所谓“原罪”的讨论。
厉以宁说,当前大陆的民营企业家,他们不是旧社会资本家的延续,而是在改革开放时期成长起来的,他们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民营企业在整个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不能否认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当中,也出现了一些民营企业当初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甚至有些还违背了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是什么问题就按照什么问题办,该按法律处理就按法律处理。
厉以宁认为,从总体上看,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守法的,不能以偏概全。对于民营经济中的问题,如果不加区分、不做分析,用“原罪”这种说法,这既不符合实际,又挫伤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积极性。
厉以宁说,我个人的看法,前一段有些新闻刊物上有“原罪”的说法,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实际上就是心理上的误导。(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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