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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息存款暗藏金融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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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09日0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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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非法集资篇②
有一段时间,钱放在哪里最安全成了市民之间议论最多的话题,股市风起云涌,风险颇大,将手中的钱存入银行成了最安全的选择。“如果银行的利息能高一点儿就好了。”这是许多人曾有的想法,但是当某家打着银行旗号让你存钱、承诺高息的单位出现在面前时,你可要小心了,那一定是一个金融陷阱。
个案聚焦
重庆高息吸收存款案
重庆新大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公司)是经重庆市建委、外经贸委和沙坪坝区经贸委批准,于1993年6月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原沙坪坝区科技副区长、重庆高新科技开发区副主任曹阳(1994年10月被免去副区长职务)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罗广芬任副总经理。新大地公司成立后,立即以“内部集资”名义,高息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该公司在69个月内,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1.73亿元。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为获取更多的资金,1996年7月,曹阳、罗广芬又采取虚假手法成立了重庆汇鑫城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其500万元资本金全部由新大地公司投入,曹阳、罗广芬分别担任正、副董事长。该公司和新大地公司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正如该公司的名称寓意“汇集金钱”一样,汇鑫公司继续进行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活动,并先后开设营业门点五个,年利率高达30%-48%。在成立后的33个月中,汇鑫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2.5亿元。此外,罗广芬以个人名义高息揽存242万余元。
两公司亏空24290万截至1999年3月17日,两公司合并负债总额已高达24766万元。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余额尚有5745万元,涉及11714人,而两公司有效资产仅为698万元。由于新大地公司和汇鑫公司管理混乱,加之巨额的高息和管理费用支出,曹阳等人的大肆挥霍和盲目投资,几年间,两公司亏空24290万元。1999年10月14日,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新大地、汇鑫公司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案作出判决:曹阳对两公司非法吸存负有主要责任,但因其已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罗广芬及汇鑫公司另一被告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分别处以罚金50万元和40万元。对罗广芬以个人名义高息揽存的问题,另行立案查处。
律师说法
不要轻信高息承诺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新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表现为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以存款的名义,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存款业务。根据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任何个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是非法的行为;就单位吸收公众存款而言,只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
重庆市新大地、汇鑫公司案例是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该公司亏空的绝对额和比例在“三乱”金融机构中属于非常高的。曹阳等不法之徒盗用政府信誉,编造谎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疯狂挥霍,严重破坏了社会金融秩序,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是其必然结果。但案件的主要受害者还是把钱存到公司的受骗群众,两公司累计吸收四亿余元的存款,案发后仅剩下五千万元。此案的审结,再次使我们看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否则,就难以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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