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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汉:改革司法体制促司法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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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10日13:18 红网—湖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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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人大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代表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代表就司法体制改革中一些深层次问题提出议案,引起了大会的关注。
改革现行劳教制度
构成我国现行劳教制度基础的是国务院在1957年和1979年制定的两个行政法规,而近年来我国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这两个行政法规实际上已经与法律相违背。同时,现行的劳教制度缺乏必要的约束监督机制,没有类似诉讼的听证形式,又不需要履行外部审批制度,就连劳教决定书,也是采用填空式,只有定性,没有认定行为人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表述,寥寥数语,就作出了限制公民几年人身自由的决定,处罚的严重性与程序的简易性极不相称。虽然不服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往往很难行使诉讼权。湖南省自1992年以来决定劳教人员15.17万人,仅有390人提起行政诉讼,而最终审结确认合法的只占25.1%。
为此,吴振汉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劳动教养法》,同时将劳动教养纳入司法体制,可以在中级和基层法院设立“治安法庭”,通过适用简易司法程序,从体制上根本解决劳教工作监督难的问题。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分院
在目前的法院体制下,存在诸多司法审判不统一的情况。如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力量有限,只好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依法授予各地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在审判实践中,各地高院在死刑标准的掌握上难免不一致,比如贪污贿赂犯罪,湖南法院近几年来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案犯都判处了死刑,而有的省对犯罪金额近1000万元的案犯只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同时,将部分死刑案件交由地方高级法院复核,形成了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重合的现象,导致法定的复核程序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不利于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保障人权。
此外,由于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各地地方管理,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在司法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特别是在一些跨省(市、区)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地方保护主义干预法院审判,阻挠法院执行的情况,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因此,吴振汉代表建议,改变当前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的方式和司法区与行政区的依附关系,建立摆脱地方行政干预制约的法院设置体制,从根本上避免司法权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具体讲,建议在全国设置4-5个最高人民法院分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财、物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每个分院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民事审判庭办理跨省的民商事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分院中设立检察官办公室,行使法律监督权。
将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铁路运输、农垦、石油、林业等法院、检察院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为保障生产需要、方便诉讼而设置的,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企分离,这种司法机关依附于企业和部门的体制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冲突越来越大。企业和部门是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的最大化,而司法机关是行使公权的国家机关,追求的是公正、公平。司法机关设置于企业和部门,人财物都受其制约,与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精神相悖,其司法公正无疑受到很大影响。
何素斌、吴振汉建议国家理顺现有的铁路、林业等法院、检察院的体制,保留部分案件较多,地方法院、检察院管辖困难的企业法院、检察院,将其改为专门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编制由国家确定,经费由国家保障,法律职务由人大任免。同时,撤销部分案件量较少的法院、检察院,适当增加相应的地方法院、检察院的编制,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地方法院、检察院办理。(本报北京3月9日电)
谢勇委员提出对策 法官人数太多了!
本报北京3月9日讯(记者朱定)法官人数太多了!身兼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全国政协委员谢勇今天在一份提案中呼吁,为了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应该对法院工作人员施行分类管理,合理确定法官员额,规范和强化法官考评,尽快完成对现有法官制度的配套改革。
谢勇认为,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除了地方保护主义之外,与法官队伍的素质有很大关系。从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来看,制约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的突出问题,是法官队伍人数过多。我国现有法官20.44万人,法官数与人口数的比例是16360,较日本(157900)、英国(155000)和美国(119900)都高。法官队伍庞大,不仅带来了管理和保障方面的困难,同时也使这支队伍良莠不齐,素质难以提高,直接影响司法公正。
谢勇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对法官制度进行配套改革:一是以审判为中心,按职能明确分工,对法院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现有改革经验,我国法院工作人员宜分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4个系列,每个系列应按其职能特征单独制定管理标准,不同系列的管理标准不得相互代替。二是合理确定法官员额。一个法院的法官员额一旦确定,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增加。谢勇委员还建议:实行竞争性的法官遴选,尽快制定法官遴选办法的最低标准。与此同时,要按照《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和完善法官工资、福利、退休等保障机制,最充分地调动广大法官的积极性。(作者:彭楚舒朱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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