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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被“冒领”惹出邻里官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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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11日11:34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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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报道】一次意外,苏爱华脚踝受伤住医院后离开了工作岗位,事后,门对门的邻居也是同事的李琴开始帮她领工资等财物,其间双方相安无事。突然一天,双方因3000余元的公积金闹翻了脸,好邻居一夜间变成了仇人。
好邻居一夜成仇人
城南一幢居民楼里有着被邻里间经常称赞的两户人家。两家的女主人不仅是邻居关系,还是一个单位的同事。
5年前的一次意外,苏爱华摔伤了脚,住医院手术后就离开了工作岗位。其间,又遇上单位搬迁,交通不便。于是,领工资、医药费报销等跑腿的事就由邻居兼同事的李琴帮着苏爱华做。对此,苏爱华也深表谢意,门挨门的两家人相处得很是愉快。
2003年9月的一天,原本和睦的二人突然间成了见面眼红的仇人,原本打开门闲话家常、欢声笑语的场面从此不见。就在大家为此纳闷时,两人已闹到了法院,打起了官司,而这一切缘自于一笔3000余元的公积金。
公积金被人领走
据苏爱华说,2003年9月23日,她到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时,却被告知3000余元的公积金已被李琴分两次取走,这让她很是吃惊。她找到李琴,对代领公积金一事,李琴不仅承认,而且还说领钱当天就给了她,但苏爱华说,她根本没从李琴手里拿到过一分钱公积金。为此,苏爱华觉得单位财务人员在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下,将她的公积金给李琴领走,这一行为已侵犯了她的权益,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她将单位告上了法院。
单位:我们没有违规
庭上,单位表示,苏爱华自1998年5月起到10月,都由李琴代领其工资、医药费及咨询医药费报销、代扣款项等相关事宜。虽然没有书面文字,但二人的委托事实是存在的。公积金是李琴持苏爱华有效证件在财务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并通过银行审核后签字领取的,这一系列程序无违反财务制度之处。如果苏爱华不提供购房契约和身份证,谁也拿不走她的公积金。对此事,单位不存在违反财务制度的过错。
李琴:感觉自己太冤
庭审中,做为第三人的李琴感到很冤枉。她说,她于1999年12月、2000年5月分两次取回苏爱华的公积金,并于当天转交给了苏爱华。李琴表示,她受委托帮苏爱华提取公积金是出于好心,但没想到苏却颠倒黑白,反而不承认拿了钱,这让她很意外。
法院一审驳回诉讼
秦淮法院经审理认为,苏爱华从1998年5月起直到10月,均由李琴代领每月工资、医药费等相关事宜,其间,苏爱华与李琴之间对此均无异议和纠纷,李琴的代领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返还其住房公积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没有对第三人李琴提出明确的诉请,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第三人李琴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苏爱华的诉讼。
苏爱华:上诉是为搞清真相
面对一审判决,苏爱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件事弄成这样我也很意外,现在抬头不见低头见却连句话都不讲,前几天还为这个事打过一架。我心里也很矛盾,也想不通,就3000块钱,也吓不死人,但却弄成现在这种局面。现在一审被驳回了,我已经提起上诉,希望李琴能将公积金返还给单位,然后再由我领回。如果上诉不行,哪怕告李琴个人我也要告,我就是要较个真,一定得搞清我这钱究竟上哪去了。”事后,记者找到了李琴,但她表示,对此事不想多说什么,一切等待法院判决。
律师:此事完全可以避免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议,他表示:这个纠纷完全可以避免。就单位而言,如果能在李琴代领每笔钱物时给苏爱华打个电话,尽个告知义务,此事不可能发生。对于苏爱华、李琴来说,现在双方各执一词,谁也无法证明这笔钱到底去了哪里。如果当初二人不要碍于面子,对于每笔钱款双方都白纸黑字写收条,根本不会闹成今天这样。这个案例对大家来说是个警示,代领可以,但必须手续完备。(文中当事人为化名)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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