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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仲川:建议设立“职务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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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11日10:3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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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北京电】针对目前非公务性受贿行为愈演愈烈,危害性极大的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仲川建议,修改现行刑法,设立“职务受贿罪”,严惩相关行为。
戴仲川介绍,近年来,非公务性受贿行为在社会上愈演愈烈,例如足球裁判员的受贿行为;民办学校校长招生时的受贿行为;非国有单位负责人基建招标中的受贿行为;民办医院人员暗收药品回扣行为;民间艺术团体举办大奖赛索取选手“辛苦费”;民间基金会人员发放款项收回扣行为等。
戴仲川指出,上述非公务性受贿行为除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外,司法机关由于刑法中无相应条款规定,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此类行为道德上的邪恶性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客观上远远超出了一般违法范围,民事责任已不足以充分显示法律的制裁作用,人们对此都表示出不能容忍的社会心理。建议在刑法中设立“职务受贿罪”,将非公务性受贿行为统一框定为犯罪。
戴仲川说,在刑法中设立“职务受贿罪”的条件已经成熟。戴仲川建议,在刑法中设立职务受贿罪以及对职务人员行贿罪。将此二罪划归刑法贪污贿赂罪一章中,并将贿赂犯罪同类客体扩大为机关、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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