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事情过去7个多月,王女士依然无法面对自己“赤裸身体、当众遭到不明身份男子殴打”的事实,医生诊断她患上了“抑郁症”。为替自己讨个说法,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南京市玄武湖公园管理处告上法院,索赔12万余元。昨天下午,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3年7月26日晚9点30分,王女士在玄武湖水上乐园结束游泳,与两名女同伴来到园内女更衣室内冲洗、更衣。冲洗过程中,一名同伴不慎将肥皂沫溅到另一名正在更衣的女子身上,双方发生争执。不久,已经离开更衣室的女子突然带着两名男子强行闯入女更衣室内,不顾众人劝阻,对王女士进行殴打。正在冲淋的王女士根本来不及穿上衣服,只能用手徒劳地上下遮挡,无法反抗。数分钟后,这伙人又在众目睽睽之下离开更衣室并离开了水上乐园。留下无助哭泣的王女士和其他十多名正在更衣或冲淋的女客,不知所措。 王女士被打后,身体上的伤很快复原,但却出现了“心悸”、“沮丧”、“怕见人”等心理反应,无法正常上班,后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症”和“迟久性心因性反应”。虽然王女士被打后,自己拨打了110报警,但那伙打人者至今未能寻获。无奈,王女士以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为由把玄武湖公园管理处推上了被告席。 由于精神状态不佳,王女士未能参加昨天的庭审。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精神,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以积极作为的方式防止或制止损害的发生。 庭审中,法庭根据双方代理律师出具的证据,证明了以下事实:第一,当两名男子闯入女更衣室时,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并加以阻止;第二,王女士在更衣室内遭人殴打时,工作人员未采取劝阻和救助措施,也未及时报警;第三,殴打结束后,工作人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或延缓打人者离开,造成至今无法确定究竟是谁殴打了王女士。 据此法院认为,王女士作为妇女,在更衣室这一特定的场所遭到男性殴打,不仅对她的人身造成了损害,更使她的人格尊严与隐私遭受侵害,理应获得精神抚慰金赔偿。因此当庭判决公园管理处一次性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通讯员 吴春峰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