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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贪官的“避难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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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12日11:45 来源:北京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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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贾婷 两会现场
交待来源判重罪 咬住不说顶多五年
本报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而成为了某些严重贪污贿赂犯罪的“避难所”。在昨天上午的小组讨论中,曹克明委员建议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或者干脆按贪污罪论处。同为政协委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图右)也表示这一问题的确存在。
“我们现在对‘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量刑太轻,上千万的财产来历不明最高也是判5年,群众的意见很大。有些官员能查清楚的贪污受贿款是100万、200万,可来历不明的财产有上千万。群众会说,‘一万两万不明,十万八万不明,难道成百上千万也不明吗?’”同样的一笔巨额财产,“来源明确”有可能被判死刑,而“来源不明”却最高只能判5年,其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文华委员也曾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过轻,不但引发群众不满,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这无异于为贪官指明了一条“生路”:只要做事之前想办法切断证据链条,事发后即可以一句“我实在想不起来了”逃避打击。而且在侦破过程中非常不利于贪官交代问题,“交代出来了可能是死刑,不交代只判5年,两害相权择其轻,为什么要交代呢?”
对此,曹克明委员和陈文华委员都建议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或者废除该罪名,直接按贪污罪论处。对于后一种方式,虽然参会委员仍然持不同意见,但是大家普遍认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过轻。
曹克明委员同时认为,出现大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原因除了贪官顽固不交代以外,与侦查不到位也有关系,“有些案子有关部门认为查清楚几百万就完成任务了,剩下的都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处理,这是不应该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应了委员们的上述观点。他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确存在量刑过轻的问题。而且,说不清来源的巨额财产本身基本上都是非法来源。合法的自己怎么会不知道?怎么会不说?”
除修改《刑法》之外,赵登举认为可以通过“没收来源不明财产”和“处以罚金”两种附加刑加大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力度。
赵登举同时表示,检察机关要提高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侦查能力,增加科技投入,“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肯定有蛛丝马迹,比如罪犯的工作范围就是重要线索。在这方面要好好研究,减少‘来源不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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