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正不能因贫困而缺席——法律援助在中国 |
|
|
|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14日11:31 来源:法制日报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公正不能因贫困而缺席——法律援助在中国 本报记者王锋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本次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要给予更多的关爱。要继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本次的宪法修正案草案中,也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援助制度在中国要实现的最大目标就是保障社会贫弱者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的法律帮助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权。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在本次的“两会”上,来自司法行政界和律师界的代表和委员建议国家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的投放,呼吁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到这项正义的事业中来。
2003:法律援助与弱者同行
2003年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具有划时代意义,被法学界誉为中国的权利保护年。其中,法律援助功不可没。2003年,全国共建法律援助机构2774个,比2002年增加了356个,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上升为9457名,比上年增加1172人。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66433件,受援人数293715人,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1.52亿元。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接受采访时说:“作为法律服务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要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还要倡导广大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争取动员最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做大做强,更加有效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一项不可缺少的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有法可依
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依据问题。
在法律援助条例出台之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是通过一系列的规章、通知和地方性立法规范的。10年来,各地广泛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但是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立法,各地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时的做法不尽相同,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国的统一性。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的投入不到位,法律援助在经费上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一些地方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时,过多地依靠律师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些地方甚至只有财政拨付的人头费、办公费,没有办案费,在客观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条例的颁行,使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有了一个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使公民不论经济条件好坏、地位高低,都能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
法律援助更便民
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对象以需要法律帮助的贫困当事人为主,另外还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些特殊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新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较过去有所扩大,这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被告人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
据悉,司法部已经采取了简化申请程序、推行接待首问负责制、送法上门、在社区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站、开设法律援助专线电话等一系列法律援助便民措施。法律援助的便民原则在条例中也得到了体现,例如,条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幼、年老、智力障碍人员的代为申请法律援助,均做了具体规定。
经费短缺仍是瓶颈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邓甲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突出。据测算,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二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严重制约着法律援助经费的发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