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宗庆后建议尽快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从800元调到1600元,在“两会”上得到很多呼应(《中国青年报》3月14日),被新华网的“两会”专题视为“重磅提案”。这一话题,公众无疑也非常关心,不仅因为与不特定个人损益相关、利害相系,更因为税负公平的诉求。 所以,此前在人均收入水平名列前茅的北京、广东等地,关于“补贴项目免税”再扣除的摸着石头过河之举,都闹出过不小动静,反响波及全国,不少人甚至直称他们“调高个税起征点”。其实,“调高”之说似是而非,比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这些城市的变脸:一、范围,仅涉工资、薪金所得,为个人所得税十一项中的第一项,未涉其余十项;二、税率,九档不变,仍适用从5%到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应纳税所得额,在月收入额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中,再扣除多少不等的“补贴项目免税”———像北京,在此名下,1999年扣除200元,2003年增扣200元,如是一来,据实而论的起征点,就变成1200元了。 但是,在工资、薪金所得项上,少数经济发达城市使得实际起征点提高的再扣除额,细辨难脱违法之嫌。尽管,这些城市从前都绕着弯子、谨慎解释出台政策的合理性,力避被视为违法,但超出800元的实际起征点确实突破了法的禁区,这是问题的一面。问题的另一面是,它们的“土”政策,不仅被受益的市民广泛赞许,也得到身在这些城市外的大多数人的理解和认同,这种普遍的民意趋同,无疑衬出了法定的20多年铁打不动的800元起征点的尴尬———未与经济发展水平等合成的人们收入增长联动。统而观之,就是合理的较高实际起征点不合法、合法的800元起征点不合理,如是现实集双重负面后果于一身:在合理行为冲撞法、使法的统一和尊严受损的同时,并存着法对合理行为的嵌制、使合理行为的进展受阻。 对这样于理于法均不利、双双受损的不利局面,当然不能继续坐视。可以说,听任的时间越长,法、理的冲突就会越甚,在税制统一、税负公平上造成的不良后果也就越大,拨乱反正的成本将越高。正确的解决方式显而易见,惟有尽快让合理的合法起来,尽早消除双重负面影响———不过,在法未修订前,应不允许各地再自行其是地摸石头、闯红灯、破规矩、坏秩序。当然,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远不限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的起征点,这一起征点也不一定刚好就翻一番,事情要与税收制度整体以及范围更大的收入分配制度整体统筹斟酌。 ■祝俊初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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