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宇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3月15日正式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我国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首次实施召回制度。 根据规定,消费者或车主发现汽车可能存在缺陷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者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同时车主也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对于明知有缺陷或隐瞒不报的汽车制造商,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进行召回外,还要向社会公布曝光,并依情节轻重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据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消费者或车主可以向主管部门设立的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投诉。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缺陷指的是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新颁布的《缺陷汽车产品管理规定》要求,对于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由专门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负责。 据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于献忠介绍,为了使缺陷汽车管理制度建立在科学、客观、公正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将选择具有客观性、公正性的检验机构、组织建立专业配套的专家委员会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必要时委托进行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技术检测和确认等项工作。目前上述工作已有初步方案。 此外,《缺陷汽车产品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对于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召回对消费者是免费的。 这位负责人说,汽车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一般召回是以更换、修理缺陷部件为主要特征,具体召回活动由制造商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此,召回对消费者一般是免费的。 同时,企业的召回活动又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政府主管部门在整个召回过程中要给予监督和指导,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庞大的系统性工作,涉及政策研究、法规制定、前期技术准备、信息网络建设、实施后的日常运行管理以及宣传、培训等方方面面,需要国家专项财政予以支持。 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产品质量处处长汪立昕说,缺陷汽车被召回并不等于旧车退还厂家,再换新车。 他说,召回所说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同一缺陷,这种缺陷更多地表现为潜在的隐患。召回是针对群发性的故障,而不是偶然性造成的个案。产品某一方面有缺陷,并不意味着产品整体不好。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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