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评论■谢光飞
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这不仅使合法致富的企业家和创业者“有恒产者有恒心”,更重要的是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有了最高法律意义上的保护。
现在人们更关心的是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能否落到实处。
这确实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现金、储蓄和家电等日常生活资料一般会受到公认的保护,但房屋这样更重要的私产却几乎处于“法外天地”,对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这样一种权属价值较大的不动产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去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意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土地房屋财产制度作为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法律体系上的规定来看是比较充分的。现行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国家、集体、法人和公民可以依法拥有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利,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的所有权一样受法律保护,其流转依法实行有偿转让和无偿划拨;房地产开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拆迁费等相关费用,以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家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四种用途等。
但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无视、模糊以至于抹杀公民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甚至房屋所有权,不仅用地方规章和政策否认历史原因形成的私房土地使用权,而且有意无意地宣传商品房产权人买的只是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其土地使用权的属性最多只是“划拨”,他们可以随时根据自己的需要收归“国有”,推倒重来,为我所用。
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公民购买和拥有了商品房,其产权的含义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个部分,不管是高级官员、百万富翁还是普通百姓,他都可以依法拥有这种土地房屋的民事财产权利,它是不可剥夺的,不能因为土地房屋产权所涉及的财富和利益集团特别大,就不愿或者不敢予以明晰和保护。
对于当今中国大多数公民来说,商品房的权属价值已经占到家庭财产份额的相当大部分,可以说,土地房屋是公民现代私有财产的基础。现代公民产权制度应该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为基础,我们不能听任这种权利受到规模性的侵害。
这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即为保护全体公民的私有财产,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我们还应该看到,目前仍然有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规章与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相抵触,这需要我们今后通过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等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温家宝总理在此次“两会”期间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宪法修正案通过后,我们要认真执行宪法的规定,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因此,我们应该按照宪法的精神对违宪法规进行一次清理和审查,在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具体行动中真正明晰和保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加快建立起以土地房屋为基础的公民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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