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刚刚结束。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就维护患者权利与公众健康的问题提出了不少议案。其中维护乙肝患者权益、反对就业歧视;维护艾滋病人与公众健康、呼唤艾滋病立法以及尊重结婚当事人权利与维护母婴健康、恢复婚检制度等议题成为两会讨论的热点。从这些议案和讨论中可以看出:在维护公众健康的同时,维护患者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
■本报记者 夏金彪
乙肝患者维权引发人大代表呼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对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2003年是他们反歧视维权的一年。从周一超泄愤杀人到张先著行政诉讼,再到1611名公民提起违宪审查,占中国人口近10%的乙肝病毒携带者,经历了由非理性抗争到理性诉求的层层推进的维权历程。而由乙肝歧视引发的反就业歧视也引起了今年两会代表的关注。有人大代表提出要尽快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就业歧视法》,切实维护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
不少代表认为,社会应摒弃歧视,政府也应该带头摒弃歧视,并通过自己的以身作则,消除公众因为无知、偏见等因素而造成的“乙肝歧视”、“艾滋歧视”。在现实中,公民个人因为出于对乙肝、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不了解或过度恐惧等原因,而做出一些过度预防反应是可以理解的。而政府具有个人所无法比拟的技术、资金、信息、人才等资源,政府能够也必须科学、理性地面对这些传染病患者。政府应该尽力去了解这些疾病的发病原因、传染途径、治疗方法等,并在公众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承担起向公众答疑解惑的责任,消除公众对这类特殊传染病的误解,让公众能够科学、理性地对待患者,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同时,也保障患者应当享有的权益。
人大代表傅勇林说,现在求职者在应聘过程中往往会在性别、年龄、地域、户籍等方面遇到不公平的对待,他认为像前一段引起广泛关注的国家公务员限制录用乙肝携带者,应该说也是一种就业歧视。 傅勇林认为:“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我们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以及《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对就业平等都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因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客观上难以执行。此外,按照目前法律中“谁提起诉讼谁取证”的规定,使被歧视者想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时,往往很难拿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傅勇林认为,应该由用人单位来出具没有就业歧视行为的证明;加大惩罚力度,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规定用人单位歧视劳动者应承担较大的经济赔偿;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者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等。
人大代表周洪宇也认为,制订《反就业歧视法》还应该对歧视行为进行科学的规范界定。在新制订的《反就业歧视法》中,除了明确规定歧视的具体类型,还应附有不同的处置办法,从而使法律发挥出更加积极的效应。 从社会层面上讲,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于《反歧视法》的意见,对歧视行为进行科学的规范、概定。如身高对于部队招兵是必要要求,而对一般公务员则无此要求;乙肝病毒携带者对于从事饮食等行业是必要的条件限制,而对于普通行业则无此要求。只有对歧视行为进行科学的规制,才能使此法发挥积极影响而避免不必要的负面效应。
是尊重婚姻当事人还是维护母婴健康?代表建议完善相关法律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使婚前健康检查由“规定动作”变成了“自选动作”,但各地随之而来的婚检“零记录”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们的担忧。他们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婚检工作。
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以自愿婚检代替强制婚检的做法,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公民意愿和个人隐私的尊重,得到了公民的普遍好评,当时一些地方甚至还因此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婚嫁高峰。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婚检所遭到的空前冷遇。
就北京地区而言,自去年10月1日结婚登记不再必须提供婚检证明以来,北京市选择进行婚前检查的新人数锐减,不足往年同期的十分之一,许多婚检门诊好几天都等不到一对新人,许多婚检门诊无奈关张。据了解,目前,自愿申请继续保留婚前检查服务的19家婚检机构,近日通过了北京市卫生局的审批。这比去年的婚检结构锐减了三成。全国各地婚检率骤降,个别地方的婚检记录甚至接近于零。新人们对婚检的“零选择率”给整个社会拉响了新的警报。
据统计,我国取消强制婚检前,疾病检出率达9%,主要以遗传疾病、和传染性疾病为主,这些疾病都可能造成新生儿出生缺陷。专家认为,婚检不仅是结婚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它还关系到家庭的和睦以及社会的稳定。婚前进行的医学检查,重点是生殖、传染病及遗传性疾病的医学检查,防止结婚双方相互传染疾病,或生育先天缺陷婴儿。单靠人们自己的判断,很难确定体内是否隐藏有患病基因,而婚前检查,对于婚后健康生活、生育健康后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些新人未做婚检便稀里糊涂地成了家,如果患有传染性疾病,其结果必然造成对后代的传染,也会影响两个人的感情,严重的可能导致家庭不和、离婚等,给双方带来更大的痛苦,甚至影响到后代的生存、就业。
广东团代表陈舒认为,“取消强制婚检”并不意味着“取消婚检”,而忽视婚检将给我国的人口安全造成很大的潜在威胁。 人大代表陈舒认为,按现在我们统计的情况是,每一年我们的出生缺陷儿大概有80到100万。而生下来一个有比较严重的基因缺陷的宝宝,会对你的家庭幸福带来很大的影响。来自辽宁的高鹏代表认为,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与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存在矛盾,而在《条例》实施后,相关部门一些配套的宣传、引导工作不到位,人们在婚检认识上存在误区,是婚检率下降的根本原因。这方面的《条例》和法律的衔接没有跟上,原来的《母婴保健法》已经规定了,要有婚检的证明才能去进行结婚登记。可是我们这个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好像是对当事人人权的尊重,但事实上我们这些公民在这方面的一些常识和对不参加婚检的后果的知晓率还不够高。
代表们认为,让婚检变成一种权利、一种福利、一种单纯的保障母婴健康的手段,而不是强制性的手续或变相收费,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为此他们建议: 修改《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不一致的内容,保证法律法规的衔接; 政府实施婚检补贴政策,对参加婚检公民实施免费或部分免费,鼓励公民参加婚检; 在提高婚检工作质量的同时,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民对婚检的认识。
维护艾滋病人权利与公众健康,呼唤艾滋病立法
由于中国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快速上升,艾滋病防治的问题越来越艰巨,同时对恶意传播艾滋病的罪犯,也缺乏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处罚。为此,出席“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进行呼吁:尽快为中国为艾滋病立法。
据去年由中国卫生部和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联合发布的一项《中国艾滋病联合评估报告》显示:中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84万人。疫情已波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病例报告数呈明显上升趋势。
“如果不尽快制定艾滋病防治法,中国可能就会错过控制艾滋病的最佳机会,”福建省立医院副院长施作霖代表提出。 施作霖说,目前,中央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等有300多部。“但这些法规很多是计划经济思维下出台的,已经不适应现在形势的需要,而且一些法规的具体规定是相互矛盾的,不利于艾滋病防治。”
据评估报告显示艾滋病在我国呈现新的特点,疫情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传播。目前,在中国通过共用针具注射吸毒是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同时经性传播的比例逐年增长。另外,艾滋病流行的危险因素广泛存在。具有高危行为的人数增加,其共用针具比例较大;安全套使用率低等。专家认为,目前迫切需要对高危人群进行干预,防止艾滋病向一般人群传播。
“目前中国对高危人群行为的干预工作通常是在卫生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的默契下进行的,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沈洁说,“作为卫生工作者,我们非常希望能把这种工作默契变成法律上的支持。”
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副会长张孔来认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艾滋病问题的高度重视也使艾滋病立法条件日臻成熟。一年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艾滋病病人握手、副总理吴仪走访艾滋病患者家庭、中国政府承诺实行免费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免费匿名检测,免费实施母婴阻断,对艾滋病患者的孤儿实行免费上学等。张孔来指出:“艾滋病立法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必须在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公共卫生中寻求一种平衡,而不单单是针对疾病本身。”
有关专家认为,虽然艾滋病立法问题很迫切,但也要考虑到艾滋病的立法问题也比较复杂。因为简单的立法是比较容易的,但是法律不可能用立法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目前,对制毒、贩毒等可以用刑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但对性传播方面的干预,涉及到个人隐私,如包括婚检和其他的检查是否强制性检查,现在也还有争论。防治艾滋病立法首先要保障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免受歧视,同时加强对艾滋病人或者感染者的管理,并严厉打击恶意传播艾滋病者。据了解,各地已经有一些防治艾滋病的地方法规,但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统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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