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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议案质量的提高有赖代表身份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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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17日00: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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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代表提出议案的数量又创新高。大会秘书处共收到议案1374件,是1983年实行代表议案制度以来最多的。笔者也注意到,1374件议案中只有641件符合或者基本符合议案规范要求,这意味着超过半数的议案没有达到基本“规范”要求。
议案质量不高的原因在于一些代表对全国人大职能的认识存在偏差。全国人大首先是以“立法机关”的身份存在和运作的。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共14项,其中最主要的是制定、修改宪法和基本法律。
当然,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也的确有权处理具体事务,为宪法所确认的全国人大的职权就包含有三项具体事务,分别为“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以及“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显然,这三项具体事务都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在和平时代,它们通常并不需要或者说并不经常性地需要代表们以议案的方式来关注和处理。
由此可见,代表通过人代会行使国家权力,在方式上首先应是参与立法,其次才是各项审查和选举。而具体到议案的提出上,最主要的关注点也应是参与立法。作为全国性的代议机构,人代会不应也不可能成为地方具体事务的参与者和设计者。
而实践中的情况恰恰相反,一些代表乐于为其选区或为其所在行业提出议案,一旦从选区和行业出发,议案的内容也不可避免地具体化起来。诸如有的代表团在议案中请求全国人大赋予本地区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有的代表团则在议案中力陈应将本地区的高考分数线和全国司法考试分数线下调等等。类似涉及地方具体事务的议案不一而足。诚然,这些议案所反映的问题都非常重要,有的也比较紧迫且对于地方而言意义重大。但这些议案都明显超越了全国人大的职能范围,它不应该由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来解决,也不应该由仅有13天会期的人大会议来承担。在人代会期间过多地讨论和关注地方具体事务,只会分散全国人大在处理国家大事上的注意力,降低其办事效率。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提出的相关议案,全国人大也只能依照规程转化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批转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我们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执意提出涉及地方具体事务的议案,其追求的并不在于该议案能否立案,而要的恰恰就是这种经由全国人大之手的“交转”效果,以使得议案中的地方事务在解决的过程中能够获得“全国人大关注”这样的外部动力。这种以议案为工具,为地方争利的观念更应被批判。
不管是因为代表自身素质的原因,还是有着别种目的,代表们执意就地方具体事务提出议案,在这个全国性的人代会上显然不合时宜,更不符合“规范”要求。议案质量的提高需要代表们及时转变观念,并在立法技术上多一些知识积累。代表们提出议案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绝不应是一个为地方争利的工具,而首先应是一个为民代言的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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