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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两名小偷盗窃窨井盖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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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17日10:26 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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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苏州3月17日电(记者奚彬、黄湘宁)盗窃窨井盖虽然非法获利不多,却可能因危害公共安全而坐牢。盗窃了总价值不足千元的5块窨井盖的两名小偷,近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3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苏州市民、40岁的吴淑华和27岁的王振东经过事先预谋,驾驶电动三轮车至苏州市景德路附近,由吴淑华用铁钩将路面上铺设的5块窨井盖拉起,再与王振东一同抬上电动三轮车,准备盗走贩卖。就在两人盗窃得手准备离开犯罪现场时,被夜间巡逻的公安人员发现,两人当场被抓获。后经相关部门价值评估,被盗的5块窨井盖价值人民币925元。
经公安机关调查,吴淑华、王振东二人偷盗窨井盖的附近,就是苏州市景范中学470余名学生早晚停取自行车处。附近居民一致认为: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二人,极有可能发生学生或行人失足掉入窨井之中的伤亡惨剧。
在法庭审理中,两名被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院审查认为:吴淑华和王振东采用盗窃路面市政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构成共同故意犯罪。在审判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吴淑华有期徒刑3年3个月,判处王振东有期徒刑3年。(完)
新闻背景:窨井盖被盗威胁市民出行安全
新华网苏州3月17日电(记者黄湘宁、奚彬)2003年12月2日,4岁男童周强不慎跌进上海市闸北区刘场路23号一个“开口”窨井内,鲜花一般稚嫩的生命瞬间夭折。
这只是被城市道路上缺失的窨井盖致伤致残众多实例中的一个。长期以来,一些不法之徒大肆偷盗城市道路上用于管道维修的窨井盖作为废铁贩卖,而缺失的窨井盖因为难以及时添补,导致人员伤亡、车辆毁损的事件频繁发生。
据各地市政公用部门统计,在上海,平均每天有12只窨井盖被窃;在武汉,每年有超过1000只窨井盖被窃;在厦门,仅在一条金尚路上,一夜间就有30多个窨井盖不翼而飞。
频繁的窨井盖被窃,究其原因,就是利益驱动。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城市无业者,将铸铁制成的窨井盖视为“无本获利”的财源,大肆盗窃窨井盖卖给废品收购站,废品站再转手将其卖给非法炼铁厂,重新熔铸成铁。小偷、非法收购站、非法炼铁厂三者狼狈为奸,实际上构成了一个“黑色链条”。一个价值300元以上的窨井盖,废品收购站的回收价格不过30元左右。然而,就为了这点蝇头小利,不法之徒几近疯狂地大肆偷盗,全然不顾窨井盖被盗后对市民出行安全造成的极大危害。
对于这种行为,长期以来,各地都是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盗窃行为构成犯罪必须以被窃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为前提。在江苏,这个标准是1000元。窨井盖本身价值不高,这就导致大量的窨井盖盗窃行为最终难以达到法定定罪标准,最终只能对行为人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相对较轻的处罚难以对盗窃者形成威慑,而24小时监管窨井盖对执法部门显然也是力不能及,“窨井盖失踪”在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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