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顺义法院杨镇法庭审结了一起扑朔迷离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个“还”字的读音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2000年4月,黄先生承建北京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猪舍七栋,承包工程款总计8.4万元。双方约定工程开工时,农业公司应首付黄先生总工程款的70%即58800元,但农业公司却只给付黄先生3万元,其余款额一直未付。2002年4月7日,农业公司由其会计乔女士签名为黄先生出具一张写有“还欠黄某工程款28800元”的证明,并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黄先生依此欠据将农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给付工程款28800元。
然而在法庭上,被告农业公司在承认欠黄先生工程款28800元的同时,提出此欠款已由当时经手人会计乔女士偿还了,并为黄先生出具了还款证明,“还欠黄某工程款28800元”中的还字应读为huán,故不同意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承建养猪舍工程,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工程款。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证明,应视为欠款证明,法院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此证明为还款证明,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被告北京某农业公司给付原告黄先生工程款28800元;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被告负担。(李馨 王斌)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