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4日,一个并不特别的日子。
春天的北京气温刚刚回暖,沙尘暴没有侵袭,奔行在大街上的车辆几乎不约而同打开车窗,感受春日几分湿润氤氲的空气。一个温和的声音从下午5时开始在车辆间传递———结束了十届全国人大闭幕会的温家宝,第二次以总理的身份,坐到了近700名中外记者面前。
德国电视台记者第7个起身发问,一个关于修宪和执行的问题。温家宝回答:这次修宪在我们国家的发展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党的领导人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
一问一答,似乎都波澜不兴。而事实上,这次全国人大会议,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就是对1982年颁布的宪法进行第四次修改。而其中备受关注的,是将“保护私有财产权”写入宪法中。美联社在会议尚未启幕的3月2日就电传世界,“这是自1949年解放以来,中国第一次采取这样的行动”。
12天后,2903名全国人大代表,以2863人赞成,10人反对,17人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这一切,似乎都水到渠成。而惟有亲历过历史的人才深知,这背后,积累了十多亿中国人的渴望,三代人的努力,和整整26年的沧桑变迁。
1978-1982年:转向前行
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期,中国站到了一个十字路口。
1956年的公有制改造和1960年代的“三面红旗”,让“私有财产”乃至这个概念从中国大地上消失。“文革”中,个体工商业一片空白,国营工商业全面停滞,经济萎顿,人民普遍的贫困。
经历过那个年代的人,回忆起当时的情况都还唏嘘不已。“那时不要说什么私有财产,就是整个国家,也没多少财产可言。”一位姓秦的山东退休干部说。他是那个年代极受羡慕的一种人:“吃国家供应”,享受每个月27斤粮、两斤半肉、一斤菜油,每年18尺布、半斤棉花的待遇。工人的供应配额比干部略高,农民最少,每个月每人只有四两油———即使配给他们更多的油票,他们也没钱到粮店购买。
祖上留下来的房屋是当时人们惟一的私产———上海的里弄北京人的四合院,以及农村那些画满“四人帮”头像并用红色油漆打上大叉的断壁残垣。
贫穷决不是社会主义。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在多个场合表明了这样的观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具有“私产”色彩的农村土地大包干破茧而出。农民拥有了除房屋外的另一部分“个人财产”:承包的土地。自195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结束后,农民第一次从“集体人”还原为“个体人”。社会主义国家清一色的“公”的概念,首先从农村突破。
与此同时,个体工商业也在暗流涌动。
早在1970年代中后期,有着经商传统的东南沿海地区的人们,冒着“投机倒把”获罪的危险,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寻找各种致富的机会。浙江温州的家庭小作坊,福建石狮的小商品贸易,珠江三角洲的加工业,一时名噪全国。当时广东南海民间的小五金、小化工、小塑料、小纺织、小冶炼、小加工,被人形容为“像野草一般满世界疯长”。
面对汹涌的暗流,最明智的做法莫过于顺应和引导。领导层显然一开始就认清了这种形势。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两个农业文件,宣布解禁农村工商业,家庭副业和农村集贸市场得到认可。
1979年2月,800万上山下乡的知青大军返城,就业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燃眉之急。就在当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第一个有关发展个体经济的报告:“各地可根据市场需要,在取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者个体劳动。”
是年底,全国批准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约10万户。到两年后的1981年,统计数据变为101万,翻了10倍。
毫无疑问,从1978年到1982年,中国经历的是一场空前的历史性的转折,它所遵循的,不再是教条主义的框框,而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指挥棒。这个转折的过程决不是像人们看到的那样一帆风顺,每一步都是行程弥艰。一些深受意识形态影响的力量,时时刻刻抛出各种“帽子”和“绊脚石”,干扰着改革的步伐。
集体和个人,姓“社”与姓“资”、“要公”还是“要私”……舆论和指责铺天盖地。邓小平,这位长江支流边成长起来的农民儿子,以一贯的务实主义精神,抵抗住了压力。
有人批评包产到户是否定集体经济“搞私有化”,邓小平就回敬他们“思想解放不够”;有人说个体经济是“剥削和资本主义”,建议取缔,邓小平回答“看一看再说”。
就这样,历史前进到1982年春天,中央发布“一号文件”,全面肯定了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在这里真正完成转弯,该年年底通过的共和国第四部宪法,作为这次转折的总结和成果出现。
这部以“五四宪法”为蓝本、制定时间长达两年零三个月、八易其稿的宪法,保护了个体工商业者的利益———个体经济被定义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伸张了公民权利———“私有财产”以“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的内涵出现在宪法中。
由于“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保护内容在宪法中没有提及,1982年宪法被认为是“有限度地保护私有财产”。学术界认为,这较之1954年、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更加完整和具有进步意义。
“毕竟,私有财产的概念在被否定20多年后,重新回到了法律范畴内。在停滞和发展的关口,中国选择了继续向前行。”于光远说。
1983-1988年:“三分天下”格局渐成
1980年3月的一天,在邓小平的家乡四川广安发生了一件有趣的事:一列火车拉着从黑龙江运来的20吨玉米,停靠在前锋火车站的站台前,有人就在车皮上贴了一张白纸,上面写着几个毛笔大字:打倒邓小平!不多时,就有人在大字下批注:“你还想不想吃黑龙江玉米?”
这样的回答,显示了广安人与邓小平一样的性格特质:务实。经历了动荡萧条与短缺的广安人,终于想明白了一个道:吃饱肚子,过好日子,比什么都强。
这个道理也在全中国10亿人心中被反复掂量。安徽芜湖的年广久是明白得很早的一个人。
这个敢闯敢干的徽商后代,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因“投机倒把罪”两次蹲大牢,1970年代末“不顾危险”重操旧业———炒“傻子”瓜子。到1983年1月12日,邓小平对国家计委等有关负责人说“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时,年广久已经有百万家业,是中国家喻户晓的致富典型。
无疑,对财富和物质的向往是人类的天性,而年广久不仅仅是一个改革的符号,更是压抑了20多年创富激情的中国的典型代表。
这部分“先富起来的人”,这群活跃在生产要素最具活力环节的人,静悄悄地改变着人们对财富的观念。
受“平均主义”、“财产公有”思想影响多年的人们,对财富的欲望开始扩张,他们希望像“万元户”一样盖房子,置办组合式家具,拥有“三转一响”(手表、自行车、缝纫机和收录机)。烫头发,穿喇叭裤,唱邓丽君的歌,随身携带“三洋”牌录音机,把14英寸的飞跃牌、熊猫牌黑白电视机摆上大街,都成为当时的一种时尚。
然而,就在这波追求财富的巨浪中,“八二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不足的局限性就显露出来了。
当时,个体经济被定位为公有制的“补充”,只是作为解决就业的一个渠道被提倡鼓励,没有人想到它会迅速发展壮大,并因为雇工的问题,面临性质的争议。
广东高要农民陈志雄首先被卷进来。他承包的鱼塘雇了9个零工,引起《人民日报》长篇累牍地争论,最后国务院发文规定,“帮工不得超过两个,学徒不得超过五个”才算了事。
“致富带头人”年广久也卷进来了。他比陈志雄胆大得多,1980年代初雇工就有30多个,活脱脱一个“资本主义”典型。从安徽到中央,要对年广久“正本清源”的呼声甚盛。这样的争议传到了邓小平那里,后来就有了他在中顾委全体会议上那段非常有名的话:“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思是,放两年再看。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稳,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时间,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了吗?”
温州“八大王”没那么好的运气。这8位经营五金机电产品的小老板成为一出“捉放曹”游戏的主角:突然以“重大经济犯罪”的名义被抓判刑,又突然被释放,返还没收财产。短短两年,历尽人生悲欢。
河北邯郸市的冯连印,这个名字浓缩了中国私营经济发展史上最黑色一段。他借街道办事处之名办了一家企业,说好属挂靠关系,然而,当他用自己的4.7万元还了贷款后,被法院以诈骗、贪污罪判处死刑。虽然最高院3年后为冯脱罪,但红帽子戴到了鬼门关,一个黑色幽默,个中几多心酸。
中国私营经济学会原副会长晓亮说,中国的私营经济是从夹缝中生长起来的,路途弥艰,即便这样,但还是“青山掩不住,绿水仍长流”。
1985年5月12日,上海《解放日报》的头版发表了题为“乡镇工业看苏南,家庭工业看浙南,温州33万人从事家庭工业”的报道,附发的评论首次提出了轰动全国的“温州模式”。次年11月,田纪云视察温州,给“温州模式”四点赞赏:发展了商品生产,繁荣了经济;改变了农村产业结构,扩大了就业面;方便了群众,富裕人民;带动小城镇建设和繁荣。
高层的声音越来越温和,赞成的声音越来越高亢,学界也有了积极的行动。1986年夏天,《光明日报》和《经济日报》在北京开会,许多学界名人都参加了,会上形成一个纪要,主要讲了三层意思:第一,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和发展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之势;第二,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利大于弊;第三,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私营经济是可以控制的,不至于发展成为资本主义制度。
这三点意见的精神后来写入了1987年2月中共中央《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5号文件中,并概括为引导私营经济发展的“16字方针”: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
1987年秋,黄叶纷飞的时节,中共十三大召开。这次会议充分肯定了私营经济的作用,报告还非常明确地指出,我国的私营经济“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
“在这种情况下,宪法再不修改就不行了。”张厚义,一位从事私营经济研究20多年的老专家,在回忆宪法第一次修改的背景时还忍不住感叹,私营经济靠自己的艰辛发展获得了法律地位,也为自己未来的拓展博得空间。
十年面壁图破壁。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的提法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根本大法中。
宪法第11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企业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发展。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内容。另一修改之处,则承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农民对土地的支配权得以延展。
专家们高度回应着这次修宪结果,称赞将私营经济地位合法化,“是我国经济结构自1956年以来最重要的变化,表明全民、集体、个体经济三分天下的局面,已经被全民、集体、个体、私营经济所取代。”
还有人分析,这两项修正案,意味着国家承认雇佣劳动、产业资本的积累、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以及分配原则的改变等一系列经济事实的合法性。
是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出台。次年底,全国第一次工商登记,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一下子达到了9.06万户。而这之前,只有温州等地的6户私企进行过正式工商注册。
私营经济的变化只是一个缩影,映射的是整个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巨大变迁。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前的某一天,国家统计局局长朱之鑫,这位插过队,种过地,当过工人,批过文件,计算器不离身的共和国同龄人,以精确到个位的惊人记忆力告诉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记者:1978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是3624亿元,1989年是16909亿,翻了4倍多;1978年城市人均年收入343元,月均28元,10年后,达到1376元,也翻了四倍。
1989-1997:曲折中发展
似乎应了“历史总在曲折中前行”那句古训,经过1987年到1988年“思想大解放”的短暂辉煌,1989年后因为种种原因私营经济再次跌入低谷。
这次他们面临的是来自政治和经济上的双重压力:当年的9月25日,年广九终没能脱逃第三次牢狱之灾,这个大字不识、账本都看不明白的文盲,却因贪污、挪用公款罪被捕入狱,“傻子瓜子”公司关门歇业。
还是同一年,很多私营老板把厂交给集体,化私为公。山东私营企业主王廷江就将自己600万元资产的陶瓷厂献给集体,获得了入党资格。远东集团老总蒋锡培将自己年销售额达1800万元的电缆厂所有权拱手让出,由此获得了党员资格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红帽子”。
农村一些地区也出现倒退现象,有人借口“壮大集体经济”,要收回农民承包的土地。
理论界也在1990年前后,出现前所未有的反常思潮:《交锋》一书的作者之一马立诚对此评价道,那些“密集的连珠炮似的上纲上线的批评文章,帽子满天飞。这是‘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十分罕见的现象。”
这种社会舆论和社会环境,带来的是私企的停滞不前甚至倒退。据全国工商登记数据显示,1989年下半年,全国个体户注册数减少300万家,1990年上半年,私营企业从9.06万家下降到8.8万户,1991年略有回升,为10.7万户。
政治风险加剧的同时,市场萧条的打击如影随形。随着治理整顿,国家经济紧缩,贷款无门,“三角债”缠绕,1991年,全国私营企业实现利润下降67%,仓库里产品堆积如山,大批私企关门倒闭。
1991年,刘永行、刘永好两兄弟的“育新良种场”(希望集团前身)准备收购四川内江饲料厂,被有关部门“枪毙”,理由是:“私营企业岂敢收购国企?”据说,当年,组建成都希望集团后,刘氏兄弟不堪社会压力,向四川新津县委领导提出,想把自己的企业“送给国家”。好在那位领导并没有支持刘家兄弟此举,才有了后来刘永好这位《福布斯》富豪榜的中国常客。
回潮之风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后告一段落。
“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胆子要大一些,敢于试验,不能像小脚女人一样。”“深圳发展这么快,是靠实干干出来的,不是靠讲话讲出来的,不是靠写文章写出来的。”88岁高龄的邓小平,思路异常清晰,语言犀利逼人,每一个词句,都毫不留情地刺向那些阻碍改革开放的思维和力量。
南巡之后,中共十四大召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全面确立,取代“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这一条,很快写进了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二次宪法修正案中。
1993年春天的一天,四川省委统战部的一位干部找到刘永好,说准备推荐他为全国政协委员。“没过多久就让我填了表。同时,四川省工商联还推荐我为全国工商联的副主席。”刘永好时隔11年后向记者回忆。
包括刘永好、张宏伟在内的50多名民营企业家,第一次走进全国政协大会会场,这是1993年“两会”最引人注目的“看点”之一。新经济成分的代表们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开始发出自己的声音。
当年“两会”结束后的6月,中国私营经济研究学会在山西太原开成立大会,于光远不能参加,给大会修书一封,这篇名曰《很大的题目,很短的文章》的千字短文,从理论的高度,集中阐明了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性。
这篇《很大的题目,很短的文章》8月份在《光明日报》原文照登,学界震动。支持者有之,反之者亦有之。
“邓小平曾说,不要争论,所以双方‘架’也没吵起来。”张厚义在于光远后也曾发文呼吁“法律保护私有财产”,“那时我们都意识到了,私营经济发展壮大了,人们的财富增加了,保护个人财产的法律却不完善,那将是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上的一个隐患。”
张厚义的话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印证。
经历了太多风雨飘摇的私营企业主,缺乏对政策的信心以及再生产的热情。晓亮1995年到福建参加一个会议,旁边一名私营企业家就跟他讲:我现在口袋里就有护照,如果上午政策变了,下午我就走。
“很长一段时期,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们在一种痛苦和荒诞中度过。当时出现了两种现象,要么花天酒地,想方设法把钱糟蹋完,‘包二奶’也开始在那时出现了。另一种情况就是将财产转移到国外。”全国工商联原副主席保育钧痛惜地告诉记者,中国外逃资本每年逾百亿,绝大多数来自私营企业主。他们有的花重金购买他国护照,摇身一变,以外资的形式返回国内,“一去一来,损耗的成本无法估量!”
直到1997年中共召开十五大,把私营经济的地位从“有益补充”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主的担忧才慢慢减少。
自那以后,私企重新明晰产权的“脱帽”行动成风。那一年,苏南摘掉集体私有制“红帽子”的私企超过5000家。全国统战部和工商联、私营经济研究会联合进行的“第四次私营企业”调查显示,全国有1/4以上的企业戴过“红帽子”。
1998-2004:柳暗花明
1980年,云南昭通一位农妇养了3头猪,养了大半年,她卖得400元。5年后,她花8000元,盖起了自家的两层楼房。
1993年,甘肃酒泉地矿队两夫妻,用5000元的价格,买得了单位分给的75平米住房的70%的产权;2000年,他们加了3000元,取得了房屋的全部产权。
1999年,北京市鑫凯公司的高级软件员陶哲家,以近50万元的价格,搬进了东北郊被称作“中产者聚居地”的望京小区。
历史的车轮不停前行,改革开放20多年来,各阶层的人都拥有了与自己社会资源相匹配的“私有财产”。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本质上不仅仅是富人的事,它与每个公民相关。
几乎没有人可以否认,中国的私营企业主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自己的阶层。张厚义将之命名为“新富阶层”。
这个阶层的政治代言人———全国工商联,从1998年“两会”开始,共三次提交团体提案,要求立法保护私有财产。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迫切愿望,开始凝聚成一种共同的政治诉求进入国家主流渠道。
保育钧,在任国家工商联副主席期间,直接负责了1998年和2002年提案的起草工作。
这份1997年就开始动议的提案,在1998年春天,作为全国工商联第一号团体提案递交给全国政协。
这份被称为“开共和国历史先河”的提案主要表述了两方面内容:(一)修订《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明确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合法的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以保护法律的公正和平等。(二)根据中共十五大精神,清理过去法规中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条文,尽快制定《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
5个月后的1998年8月7日,全国人大一纸答复寄到了全国工商联。主要两个内容,一是正在进行的修宪工作将对建议进行认真研究,二是在起草《物权法》时予以考虑。
然而,第二年宪法进行第三次修改,保护私有财产的问题没能提上议事日程。保育钧对这个结果并不感意外,他以“时机过早”来解释:“当时,许多人的思想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还不充分,很多人不能接受这个观点。中共十六大还没有开,没有从思想上扫清障碍。关系到修宪,任何国家都是慎之又慎。”
时隔4年,2002年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全国工商联又提出了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一号”提案。为何老调重谈?保育钧说,那年“两会”之前,他和工商联的一些同志商量,既然1998年提案之后上面没有“批”,就是一种宽容和默许,“那就再提”。
于丁柱说,前后两个提案侧重不同:第一次提案是明确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而第二次就是建议如何具体修改宪法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第二次答复比第一次详尽得多,但大意相同:宪法中已有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文,为保持根本大法稳定性,能不改就不改,以后可在《民法典》、《物权法》等财产保护法中考虑。
尽管如此,全国工商联没有停下脚步,2003年“两会”,私产入宪提案再次提交。这一次,有了明显回应。2003年年中,中央成立修宪领导小组,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内容是修改的重要议题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官员向记者表示,这次修宪成功有一个“注脚”,那就是十六大已经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私产入宪事实上在十六大召开后就必修无疑了”。
很少有人留意到,几乎与全国工商联提出第一份团体提案同时,与政协礼堂遥遥相望的人民大会堂那边,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深圳私营企业主郑卓辉,花了三天半时间游说广东团代表,获得49名代表附议,以个人名义发起了“保护私有财产”的人大议案。
这是第一份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关私产入宪的个人议案。
尽管一份个人议案和三次团体提案,都是由非公有制经济代表或其组织提出来的,他们的初衷当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结果是惠泽所有“有私产的人”。
与其把“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概念第一次写入社会主义宪法,看作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史上“破天荒的创举”,不如说这是中国对26年改革开放成果的一个接纳与肯定,由改革开放衍生而出的“私有”概念,从被打击、排斥到被接受、保护,漫长而曲折的全过程终于圆满终结。
多次参与宪法修改的宪法学专家许崇德说,比修改本身更重要的,是执行。
这无疑是问题的核心。早在1982年的宪法,已经有保护公民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的相关内容,但在南京的拆迁办公室、北京的金水桥畔、漯河的京广线上,屡屡有人为有法不依付出了生命代价和惨痛的后果。
还是以温家宝总理在记者发布会上引用的毛泽东诗词,为这个话题作一个结尾吧:
雄关漫道真如铁,
而今迈步从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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