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机关两次抗诉 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讨回公道 |
|
|
|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19日11:13 来源:新华网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新华网兰州3月19日电(记者韩传号)妻子被丈夫打成重伤,本来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却因为缺少直接证据,法院不受理,公安机关不立案,受害人申冤无门。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历经5次开庭、2次抗诉、3次判决,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陶瓷厂下岗女工杜爱芸(化名)近日终于讨回了公道。
1992年,23岁的杜爱芸经人介绍与山丹县自来水厂职工杨少华(化名)结婚,婚后夫妻关系长期不和。2002年6月8日23时许,两人因琐事在家中发生争吵。次日凌晨,杨少华突施暴力,在杜爱芸腹部连踏数脚,致使她当即倒地不起。经检查杜爱芸脾脏破裂,医院随即进行了摘除手术,其伤情后被法医鉴定为重伤。
手术后,杜爱芸提出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她应先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杨少华的刑事责任。于是她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说她的案子没法查。杜爱芸无奈拖着伤后初愈的身体踏上了上访之路。
2002年7月,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杜爱芸控告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掌握了杨少华伤害杜爱芸的其他一些间接证据。同年9月,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山丹县公安局以没有证据证实杨少华有故意伤害的事实为由予以答复。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随即发出了《通知立案通知书》,并将已获得的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公安局接到通知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杨少华立案侦查。
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没有收集到有力的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又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本案的事实只能依靠杜爱芸的陈述和其他间接证据来证实。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在公诉阶段做了大量补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证据。2003年1月,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杜爱芸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少华无罪并驳回杜爱芸的诉讼请求。
经过重新梳理、认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县检察院以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杜爱芸也提出上诉。2003年7月,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后,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判处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0月,县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杨少华无罪并驳回杜爱芸的诉讼请求。
再判无罪让人出乎意料,县检察院为此专门召开检察委员会,认为检察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该院以法院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再次提出抗诉。12月10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以抗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做出有罪判决为由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2月16日,杨少华伤害案在县法院第3次开庭,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派员出庭支持公诉。2月24日,县法院以被告杨少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6个月,杨少华支付杜爱芸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43146.79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