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界人士关注马加爵案 |
|
|
|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19日11:39 来源: |
|
页面功能 【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
|
|
连日来,马加爵应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成了人们关注的问题。昨日,记者就马加爵一案采访了一些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
著名法学专家江平:
著名法学专家江平教授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马加爵一案体现出了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法制化教育基础的薄弱环节,也说明了法制教育在大中专院校的迫切需要。
马加爵知法犯法,就应该严惩,而且将会得到数罪并罚。根据他的交待,他不想自首,他宁愿选择逃亡,目的是为了得到一个死刑的“待遇”,这种在他心里扭曲了的法律观念,是法制化教育中人们所容易理解的一大误区。
从他现在所交待的情况和他自身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上来看,对马加爵来说都没有得以减轻罪责的条件,马加爵被判处死刑那是没有必要讨论的问题,而且也是再所难免的。而且,如果死者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马加爵也还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说马加爵给死者家属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受理的范畴,可以通过另案起诉提出精神赔偿,达到获赔的要求。总的来说,马加爵应该负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云南法学会理事任庆安:
云南法学会理事任庆安副教授说,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马加爵就是有四个脑袋,也不够承担他应该担负的刑事责任。
任庆安副教授认为,故意杀人要偿命,马加爵负有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可以非常肯定,因为从他所犯下的罪状来看,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连续性犯罪”,与“持续性犯罪”有很大的区别。而且,马加爵虽然有如实交待犯罪问题的这一态度和情节,但是这只是法律意义上的“酌定情节”,还不足以减轻他所犯下的罪责,达不到“法定从轻”的法律制裁的标准。如果说,马加爵经过有关司法权威部门鉴定,患有精神病人的症状,他的故意杀人罪责可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减轻处罚或不予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他所犯罪行给他人所造成的伤害,他的监护人对他所引发出来的后果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任庆安副教授还认为,从马加爵一案来分析可以看出,虽然马加爵的认罪态度较好,也是初犯,发生案件的诱因是有一定的偶然性,身份也是一个在校大学生,但是这些都不足以为他开脱法律制裁。
云南星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理乾:
云南星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理乾律师认为,加强中小学生、特别是现在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心理教育是一方面,普法教育更是应该得到加强,而且是势在必行。现在的大多数学校,更多的是注重学生所学专业知识的考核。
总的来说,马加爵案件的发生,内因(扭曲的心态、法制观念不深入)是使他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和必然,外因(社会外界的打击和歧视、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的粗浅体现)又促使他加剧迈向了犯罪的深渊。这两方面的结合,才诱发他作出了这样罪不可恕的举动。可见,对中小学生、特别是现在的大中专院校学生进行鲜活的普法教育,预防犯罪,是势在必行的。
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刘胡乐:
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的刘胡乐律师说,此案的发生,给全社会敲响了一次警钟,让人们来关注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现状。人们还应该关注怎样来提前预防这类案件的发生,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相结合,应该对青少年的教育方面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通过此案应该思考一些更深层次的东西。
夏体雷 柏立诚(滇池晨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