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化名)为了能在离婚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便派人跟踪丈夫,并偷拍下丈夫与别的女人苟合时的一些镜头,以此方法来采集丈夫有外遇的证据。那么,她这样的“捉奸证据”是否合法?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3月15日,宾阳县法院对这起离婚姻案作出了判决。 流产过多难受孕 张静是宾阳县某小学教师,现年34岁。1995年6月,在朋友的介绍下,张静与做医生的李宗(化名)认识,4个多月后,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互敬互爱,过着幸福的生活。然而,让李宗夫妇感到烦恼的是,6年来,张静一直没有怀上孩子。2002年12月,夫妻俩一同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是张静因婚前流产过多导致很难受孕。 出现这样的结果,不但给李宗带来了很大的打击,连张静也感到很吃惊和内疚,那个原本其乐融融的家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此后,李宗经常埋怨妻子,说她不会“下蛋”,并对张静日渐冷淡。面对丈夫的指责,张静把苦泪往肚里吞,默默地忍受着。尽管丈夫如此,但她对丈夫更加温柔体贴,以期弥补自己的过错,但是这一切都是徒劳。 失望丈夫找“相好” 2003年2月,李宗到某医学院进修学习,认识了也在该校函授学习的医生熊某。两人几经来往后,便“好”到了一块。此后,李宗背着妻子与熊某约会,常常夜不归家。他打算与张静离婚,然后和熊某结婚,但他又不好意思向妻子提出。 6月23日,得知丈夫在外与别的女人苟合,气不打一处来的张静就大吵大闹,并与丈夫从争吵发展到打架。一场大闹过后,他们分居了。 面对丈夫的不忠,张静伤透了心。眼看已无法挽回丈夫的心,张静决计要回点损失。为此,她走进了某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一位律师告诉她,只要她拿到丈夫不忠的证据,在离婚时便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指导张静如何收集证据。 偷拍镜头取“证据” 随后,张静按照律师的提示,吩咐其弟弟张某跟踪李宗。张某偷拍下了李宗与熊某苟合时的一些镜头。 有了证据后,张静于2003年10月将李宗告上宾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张静向法庭出示了李宗与熊某同居时的亲昵照片及资料,请求法庭判令李宗赔偿她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李宗没有料到张静会有这么一手,他向法庭辩称,他与熊某关系确实很好,但不是同居关系,张静派人对其跟踪,偷拍他和熊某的一些照片,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宗因张静婚后不能生育,对张静感情的日渐冷淡,在与熊某有不正当关系后,进一步导致了夫妻关系的日趋恶化,最终感情破裂。对张静提供的证据,因为是第三人通过跟踪、偷拍的手段所得的,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对证据的合法性不予采纳。经法庭主持调解,张静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法院判决准许张静与李宗离婚。 “捉奸证据”待规范 我国新《婚姻法》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的内容,目的是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不受破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捉奸证据”是否合法,则存在着很大争议。 针对这些问题,宾阳县法院的王浙安法官表示,在离婚案诉讼中,无过错方应向法庭举证对方有外遇的证据,但取证非常困难。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拿到此类证据,跟踪、偷拍、偷录无所不用,而通过此类方式获得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因为,如果法庭认定其为有效证据,则可能会导致群起效仿,“捉奸成风”,反而会影响家庭婚姻和社会的安定,侵犯别人的隐私权,而且,采取“以毒攻毒”的方式进行过错举证,也会导致夫妻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王浙安认为,我国有必要对此类证据的采集方法和证据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定,既保护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又保护涉案有关方的隐私,同时也不损害公序良俗。(王克础 王安)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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