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我国宪法,这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我们的国家和每一个公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人权入宪充分体现了“执政为民”执政理念,确立了人权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人权在我国国家生活中的地位曾是长期没有解决好的重大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在很长时期里,人权曾被认为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口号受到否定。对人权地位和价值的忽视和轻视,是导致我国在民主法制问题上出现失误,甚至出现“文化大革命”这一场人权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开始了对人权与社会主义关系问题的重新认识,不断打破思想禁区,在人权问题上取得重大理论建树。1991年,我国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明确向世界宣布了社会主义中国对人权概念的接纳和理解;1997年,“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2002年,“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目标再次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今天,“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获得至高无上的宪法地位。
我国宪法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新的条款,表明人权成为我国社会主义追求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这一条款,建立在对人权基本价值和作用的深刻理解之上,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执政为民”执政理念,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与世界文明进步潮流相一致。
人权入宪标志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责任成为基本的宪法准则。人权在本质上是个人对国家和社会提出的正当要求。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上,公民是享有人权的主体,国家是保障人权的主体,是义务的承担者。公共权力必须保护人权,否则,就是违宪。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权利,国家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根本目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取信于民的根本要求。宪法对国家人权责任和义务的宣告,就是明确国家权力的宗旨和界限,规定国家应当对公民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依法治国首先就是要以宪治国。宪法对国家人权责任的规定,为人权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保障,是宪法的新发展,也为我国法治的发展确立了根本的准则。它要求摒弃一切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不相一致的法律、法规和做法。任何权力机构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漠视、甚至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侵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它要求国家必须平等地尊重和保护人权,在制定政策时,要把不同利益、不同群体的个人都作为平等的人来看待,要改革和完善权利制度,平等地分配利益和机会。它要求把保护弱者,诸如处在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如失业下岗人员、失地农民、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的权利作为国家的人权政策。它要求把法律中的平等保护规定变成新的和有效的具体机制,制定特殊措施向弱势群体倾斜。它要求不断扩大我国公民权利的范围和种类,及时把我国社会变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的权利要求纳入法律的规范等。
人权入宪,对于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人权是当今世界受到普遍接受的时代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现实生活中,人权只有被人们普遍接受,变成一种信念才能发挥其巨大作用。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是相当全面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受到我国宪法的承认和保护。但是,在现实中,一些陈腐的、封建的权利观念在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中仍有相当的影响,公民的宪法权利往往被一些地方政策、法规和做法等所否定,人权往往没有受到认真对待。人权不是恩赐,而是平等地属于社会上的每一个人的。我国宪法高举起人权旗帜,表明了我国促进人权的信心,也昭示了人权的神圣性和崇高地位,这必将促使全社会从宪法的高度来看待和接受人权。权利观念的创新,必将推进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促进建设惠及十几亿人民的全面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 来源于 中国人权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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