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常务理事,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冯卓然
[内容提要]
人权与文化传统的关系是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传统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不仅同他们各自的特殊经历相联系,也同他们所处的特殊环境相联系,还同他们在特殊经历、特殊环境中的历史创造活动相联系。这种历史创造活动所积淀起来的民族文化传统,代表着本民族的整体意识和价值取向。价值观是民族文化传统的核心。
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特征,形成了世界上文化传统的多样性和人权观念的多样性,它构成了这个世界丰富多采的文化园地和文化生活,也使各个国家或民族有互相学习、互相交流的必要性。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丰富的人权思想。
不同国家或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都有自己和独特的内容和形式,当然就有自己独特的存在和发展的价值。承认不同国家或民族文化传统的特殊性,尊重世界各国或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是现代文明和人权的基本标志之一。保存和发扬世界各国或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并且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平等交流,严等合作,才能促进国际文化的发展和繁荣,也是我们维护和促进国际人权事业应尽的责任。
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们的社会性权利。人权的内容和形式以及人权的实现状况,归根到底要受到社会关系及其历史发展的制约。近年来,人们不仅对人权与社会的政治关系广为关注,而且对人权与社会的经济关系以及文化背景的关系的研究,也开始重视起来。这种研究,必将促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
一、价值观是民族文化传统的核心
人权与文化传统的关系是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人权的内容、形式及实现,既要受到文化传统的制约,又要通过文化特点来体现。所以,研究人权与不同国家、民族文化传统的关系是极为重要的。
文化是一个含义极为丰富的范畴,从广义上说,文化是指人类在改造自然、社会关系和人自身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成果,包括整个社会生活的物质领域和精神领域的全部成就,即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从狭义上说,文化专指精神文化,可以归结为两千基本方面。一个是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风尚、风俗习惯、审美情趣、宗教信仰、思维方式等等。在这些文化因素中,价值观念是核心的东西。它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人们,世世代代的观念的积淀,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承前启后的传统性。它渗透到其他各个文化因素之中并通过他们表现出来。它主导着人们对以上各种文化因素的理解、选择和基本态度,引导着人们对生存意义和生存方式的基本看法和基本趋向。总之,不同文化及其传统的区别,最集中地体现在人们的价值观上。尊重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传统价值观,是尊重人权的重要表现。
文化的另一个基本方面是知识水平及其普及程度。它包括教育、科学、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等方面的知识状况和设施的水平。这些方面的积极成果,是人类进步和开化状态的标志,也是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应当看到,在文化因素的这些方面,价值观同样起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突出地表现在发展这些文化因素的目的、方向、进程和形式等方面。是为人类的繁荣作出贡献,还是把这些因素作为手段,实现自己某种损害人类共同发展和繁荣的险恶目的,这就体现了善恶好坏的不同的价值观。
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和差异性。这种特殊性和差异性有其深远的根源性。从形成上看,不同国家和民族的特殊文化传统,不仅同他们各自的特殊经历相联系,也同他们所处的特殊环境相联系,当然还同他们在特殊经历、特殊环境中的历史创造活动相联系。这种历史创造活动所积淀起来的民族文化传统,植仪于自己民族的土壤之中,代表着本民族的整体意识和价值取向。从构成上看,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以语言、习俗、道德、典章制度等为客观内容的。不同国家和民族对自己的传统文化的构成要素,有一种世代相承的天然的认同感和保护意识。总之,文化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可以说,独特的文化传统及其特征,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和特殊标志,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共同价值观和凝聚力的特殊根据.
人权是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普遍性的权利。然而,在现实中,人究竟应当具有和享受哪些权利,不同国家和民族对它的理解和实践是不尽相同的,甚至是很不一样的。究其原因,除了经济、政治上的因素以外,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文化传统特别是它的价值观,起着主导作用。现代世界,虽然不同国家和民族,对一些基本的人权原则已逐渐趋于认同,但是,由于民族心理、生活习俗、宗教传统、价值观念等等的差异,对于人权的基本原则,在理解上也是不尽相同的,甚至是迥然各异的:而在人权实践中,则是多种多样的。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稍加注意就会发现,在一些国家和民族那里被尊奉为至上的一些“人权原则”,而在另一些国家或民族中却是不被认可的,甚至被视为大逆不道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理解上的不同,往往既不是根源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树立,也不是根源于基本意识形态的对立,而是植根于民族的文化传统之中,植根于民族的整体心理和价值取向之中。这种情况说明,人权的普遍性表现为人权的多样性,表现为不同国家和民族的人权模式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差异性.不懂得这个道理,打着人权旗号企图把某个国家的人权观念、人权模式,作为普遍的人权标准、人权模式,依杖自己的经济、政治、军事力量,强加给其他国家和民族,那么,它必然成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对立面,到处碰壁、。
二、文化传统与人权观念
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不同文化特征,形成了世界上文化传统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当然也就形成了人权观念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正是这种文化传统的多样性和人权观念的差异性,构成了这个世界丰富多采的文化园地和文化生活,也使各个国家或民族有互相学习、互相交流的必要性。争奇斗艳的百花园让人心旷神怡,千篇一律的单邑世界使人枯燥乏味。文化传统的多样性和人权观念的差异性,是天然合理的,它使这个世界充满了生机和活力。否定文化传统多样性的合理性,只能说明它或者没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可以珍惜;或者是它的殖民主义的劣根性,驱使它不懂得尊重别人的文化传统。
众所周知,基督教文化认为人是有“原罪”的,且在“原罪”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佛教文化则把人看作是需要佛来拯救的迷惘者。而没有神学宗教文化背景的中国古代文化则有自己的特点。一般说来,它不认为人需要什么外来的精神力量予以拯救,而是视人与天、地有同等的地位,认为“天地人,万物之本也”(董仲舒语),把人视为万事万物的中心。孔子更是强调“未能事人,焉能事鬼”“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孟子则把“道”视为“人”和“仁”的统一,指出“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实际上,这是把道德、精神作为人性的主导。这就对人的价值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在中国人的口头语里,常常可以听到“不怕鬼,不信邪”之类的话。在中国人的座右铭里,就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格言,还有“士可杀,不可辱”的原则等等。这都是崇尚作人的道德和精神,维护作人的尊严和品德。这种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的人权思想,也是当代人权观应当予以宏扬的。
中国传统文化中以人为本的人权思想,还有一个重要的价值尺度,这就是“爱民”。而爱民又首先体现在当权者应“知民稼樯之艰难”上。这种思想就是当权者应体察百姓生存之不易,重视为百姓提供其生存所必须的物质的经济的条件。而要使“民”能够正常地生存享有生存权,就必须“制民之产”,让百姓拥有实际的物质条件。“爱民”的又一原则就是“民贵君轻”,对百姓要施“仁政”。苟子提出“道高于君”的土张,强调要用“道”来反对暴君,倡德治以求社会的长泊久安。
人权不仅有个人人权,还有集体人权。人是社会动物,自然就不能脱离人们所处的社会关系孤立地看待人权。任何个人总是属于一定的民族和国家的个人,这就必然有叶人与民族、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亦即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关系问题。中国文化的辩证法传统使人们养成了习惯于从事物的联系或关系中去认识事物。在人的问题上,则总是把他看成群体的分子,认为每个人总是他所属关系中的成员。他与群体息皂相关,他的意义在于他是群体中的角色而不是孤零零的个体。基于这种文化传统扣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深受资本帝国主义列强的凌辱和掠夺的国耻史,教育了中华民族的子子孙孙,深知民族利益、国家利益、国家主权的重要性,视国家主权的安全高于自己的生命的价值。所以,个人与群体的和谐状况,个人对集体所作贡献的大小,就成为衡量人的价值的客观标准而广为人们所重视。
以儒家为主流的中国传统文化,以群体和谐为其宗旨。这种把个人与群体连为一体的观念,使人们注重道德价值,注重整体利益,形成以他人为重、以集体为怀的伦理道德观念。这种文化传统总是主导着人们首先从人际关系、个人与群体的关系去判断人的好坏是非,于是,仁、义、礼、信等等便成为衡量人的标准。基于这种观念,苟子在区别人和动物时指出;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孟子则进一步从人的群体价值出发,提出了衡量是否为人的标准,他说;“无侧隐之心,非人也;无羞耻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心也。”孟子不仅提出了人与非人的道德标准,而且还进一步提出了在个人生死问题上的道德标准.他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这种以群体利益为重的价值观,强调为了维护群体的利益和价值,必要时甚至要牺牲个人利益也在所不辞。正是这种重群体的文化传统,增进了中国人,特别是受儒学影响最为系统的知识分子,以天下为己任的社会责任感,增强了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和社会意识。这种文比传统,在中国遭受西方资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奴隶的年代,表现为强烈的争取国家和民族的集体生存权和独立主权的精神力量。而在当今世界则视国家主权的完整和安全与个人的生存权息息相关。
强调道德和法律的水乳交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显著特色。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爪,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用政令法制诱导百姓,用刑罚整治百姓,百姓只能克制自己,而不晓得犯罪是极为耻辱的事;用道德诱导百姓,用礼教整治百姓,他们不但认为做坏事可耻,而且言行都归于正道了。德治和法治二者被视为“体”和“用”的关系,德、法并用而以德为根本和灵魂,社会则长治久安,人民则安居幸福。现代人权概念实际上是道德权利、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利的综合。毫无疑问,法制是人权保障的中心环节,依法治国是极为重要的。但是,人权并不仅仅依靠法律来保障,在很多方面要依靠伦理道德及其行为规范为人们自觉遵守而得以保障。如果我们在人权建设中,把政与德、刑与礼结合起来,在以法律保障人权的同时,“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造成“有耻且格”的局面,以崇高的道德原则为指导去守法,在道德和法律的结合上去享有权利或尽义务,这就是在更高的水准上享有人权。
三、保存和发展民族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与繁荣
世界各国或民族的发展都要经历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过程,有着共同的发展规律,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但是,不同国家或民族,由于内部和外部种种因素的作用,在发展的具体道路、进程和形式上,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因而,任何“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既有自己独特的物质文明创造发展史,又有自己独特的精神文明创造发展史。不同国家或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就是在创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过程中形成的,因而都有自己独特的内容和形式,当然就有自己独特的存在和发展的价值。
承认不同国家或民族文化传统的特殊性,尊重世界各国或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是现代文明和人权的基本标志之一。保存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也已成为世界各国、各民族人权教育的重要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和非殖民化运动的发展,一大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获得了独立成为主权国家,维护和发展民族文化也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重要权利。1966年u月4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四届会议所宣布的《国际文化合作宣言》,从多方面明确肯定了这种权利。其中第一条宣示:“一、每种文化都具有尊严和价值。必须予以尊重和保存。二、每一人民都有发展其文化的权利和义务。三、所有文化都是属于全体人类的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它们的种类繁多,彼此互异,并互为影响。”第六条指出:“国际合作在通过其本身的良好行动促进所有文化的提高的同时,应尊重每一文化的特殊性质。”第十一条强调:“各国在它们的文化关系上,应顾到联合国的各项原则,它们在寻求达到国际合作时,应尊重各国的主权于等,并应避免干涉本质上届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并明确地把发展文化的权利纳入发展权利之中,“承认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各国人民有权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和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如此等等。
从这些条文中可以明显地看出,进步人类对民族文化传统的几点重要共识。
第一,保存和发展民族文化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人权的内容不仅在于它的政治方面,而且还在于它的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发展人权事业是这些方面的全面进程,不能用其中某一项内容代替和抹煞其他人权内容。这就确认了民族文化权(包括保存、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是一项具有独立意义的人权。
第二,世界上的每种文化都有它的特殊性质,都具有尊严和价值,都是属于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必须予以尊重和保存。任何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不仅是侵犯民族文化权的行为,也是对全人类的犯罪行为,必然受到进步人类的共同谴责和声讨。
第三,国际文化合作应促进所有文化的提高和发展,应当尊重每一文化传统的特殊性质和特殊价值,反对歧视其他民族特有的文化内容和形式。
第四,在国际文化合作中,应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要避免以任何借口干涉别国内政,把自己的价值观、文化观强加于人。
这些内容总的说来,不外两个方面:一是民族文化不仅是各个国家或民族集体人权的重要内容,而且保存文化遗产、发展各民族的特殊文化传统,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联合国教科文组十分重视世界各国文化遗产的整理,收集和申报工作,就证明了这一点。二是反对以任何形式歧视其他民族的文化传统的思想和作法,特别要注意一个国家把自己的特殊文化内容和形式强加于其他国家,干涉别国内政。
历史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国家或民族之间,只有平等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才能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否则,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妄图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人,甚至企图用军事力量去消灭其他民族的文化、接受其价值观,这本身就是野蛮入侵犯或蹂躏其他国家或民族文明的罪恶行为。实践证明,企图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人,必然种下仇恨的种子。
今天,我们研究民族文化传统与人权的关系,应该认识到,各个国家、各个民族的文化传统的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保存和发展民族文化也是天然合理的。当然,文化传统的差异性也必然带来互相之间的矛盾。有矛盾是正常的事情,没有矛盾才是奇怪的事情,问题在于以什么指导思想来对待矛盾和处理矛盾。在世界人民渴望和平与发展的时代里,处理矛盾的正确方法,不是强调文化冲突,更本能实行文化吞并,而应强调各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平等、文化交流、文化合作。在这种平等交流、平等合作中,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共同促进国际文化的发展和繁荣。这才是我们维护和促进国际人权事业所应尽的责任。
2002年8月18日
于北京
(东方文化与人权发展国际研讨会 2002年10月29日-30日)来源于中国人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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