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入宪”的意义,大家从不同角度谈得很多了,本人仅就下面几点谈点认识。
第一,“人权入宪”是我国人民的人权事业发展的必然升华。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 28 年浴血奋战,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标志着中国人民从被帝国主义诬为猪狗看待的奴隶,站起来成为自己国家的主人,获得了做人的权利。 1954 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把我国人民争得的人权,以公民权利的形式庄严地向全世界宣示,这是中国人民人权事业的历史性进展。
1956 年,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来,特别是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党和政府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尖锐复杂的国际国内斗争中,捍卫国家主权和国内安定团结的局面,使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从而,使我国人民的人权状况,从旧中国所造成的贫穷落后,发展到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并初步达到人均小康水平。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规划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全面协调发展战略任务,我国人民憧憬着人权事业发展的美好前景。党的十六大产生的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响亮地提出“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治国理念,强调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原则,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建设提到了突出的地位。为了把这种政治理念和政治原则提升为治国的行为规范,把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升为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建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照法定程序纳入宪法,向全国各族人民和世界各国宣示。这样,就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置于国家最高地位,用基本大法的形式来保障其贯彻实施。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标志着中国人民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第二,“人权入宪”有助于广大国家干部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的增强和“执政为民”的公仆思想的提高。
修宪后的我国宪法第 33 条第 3 款明确宣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种国家观念,国家意志、国家准则、国家行为。它即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和要求,也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把握我国社会主义人权建设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规律,富有战略眼光的重大的建树。作为国家观念、国家意志、国家准则的贯彻者和执行者,国家行为的体现者,我国的广大干部在维护我国人民的人权方面,付出了很多辛苦,取得了很多成绩,特别是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在保障人权方面采取了许多新的举措。例如,把“收容”做法改变为“救助”政策,给下岗职工创造就业机会,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投巨资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医疗应急系统,加大惩治腐败官吏的力度,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民的生存状况,等等。特别是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这是改善我国 9 亿农民人口人权状况的重大举措,深得人心。
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所遗留下来的影响,由于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的影响,也由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力度不大,因而,不少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还不高,甚至是相当薄弱。一些干部还存在着以权代法、以人代法、以言代法的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特别是执法机关的有些人员,由于这种特权思想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违法、贪赃枉法,违背了执法人员应有的公平、公正、正义的道德规范,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例如,有的执法人员对搬迁户强行驱赶拆迁,侵犯了老百姓合法的居住权和财产权;有的执法者执法违法,致人伤残,以至死于非命,侵犯了人民的生命权;有的单位长期拖欠民工工资,侵犯了民工的财产权和生存权,等等。有的干部忘记了我们党正是举起争人权、争民主的旗帜,反对国内外敌人的反动统治,才获得了国家和社会主人的地位;有的干部怀疑“尊重人权”、“维护人权”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一涉及“人权”问题就避而远之;他们不懂得建设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同改善和发展我国人民的人权状况的一致性。这些特权思想、模糊观念不解决,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就会受到各种干扰和影响。
“人权入宪”必将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中间出现一个学习宪法、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教育热潮。在学习中,广大干部必将系统了解和掌握什么是人权,中国人民争取人权的斗争历程,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社会主义建设与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关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人权保障的关系,“三个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人权的关系,主权与人权的关系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通过学习和思考、总结和实践,必然会大大提高我国广大干部的人权意识、法律意识、法治观念,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人民权利的忠诚卫士的公仆意识,从而成为深受人民爱戴、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的好干部,好公仆。
第三,“人权入宪”必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思想,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者,他们理所当然地是社会的主人,人权的主体。然而,几千年封建统治的毒害,残留在人民群众中的错误观念,突出地表现为把自己的命运寄托于神灵、“善人”和“清官”。这种错误观念,不仅严重地束缚着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创造历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而且也不能依法维护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例如,不少人根本不知道自己作为人权主体的正当权利,有些人把自己的权利交给虚无缥渺的鬼神而顶礼膜拜,有些人把自己的命运交给某些政治骗子,充当危害社会的工具……这些年来群众中的愚昧无知、迷信鬼神、受骗上当等而丧失人权,甚至被剥夺生命权的悲剧屡屡发生,这不能不令人感叹,令人气愤。
“人权入宪”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在全社会贯彻执行,它必将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广大人民主人翁意识、人权主体意识、依法维权意识。
首先,广大人民群众在学习宪法过程中,将进一步认识自己作为历史主人的地位。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执掌国家权力,在于以民为本、执政为民,维护人民的国家和社会主义主人的地位。一切颠倒主仆关系的思想和行为,一切在人民群众中称王称霸的旧官吏作风,都是同共产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背道而驰的,人民有权依法以主人的身份取消这种官吏作仆人的资格,使我们的国家不致因腐败官僚、特权官僚的祸害而丧失人民的主人地位,使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社会实践活动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其次,广大人民群众在学习宪法的过程中,必将明确认识自己人权主体的地位。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把人民群众置于当牛做马的奴隶地位,使人民群众不能认识自己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以致存在着自轻、自贱、自卑的心理。新中国成立后,所颁布的几部宪法,虽然都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种人权,但由于受到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和有些干部对人权问题的误解,人民群众没有受到必要的人权教育,不懂得社会主义人权与资本主义人权的本质区别,也不懂得自己处于人权主体地位的含义、内容和社会作用。“人权入宪”,广大人民群众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以人权主体的身份,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从而成为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再次,广大人民群众在学习宪法的基础上,必将拿起宪法和法律的武器,依法行使人权主体的各种权利。由于一些群众不懂得依法行使自己的正当人权,他们或者不知道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或者在权利受侵犯时忍气吞声,或者在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时采取种种非法手段而酿成悲剧,更不知道自己享有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监督的权利。“人权入宪”必将使广大人民群众学法、执法、守法、依法维权、依法监督,以法律为准则从事经济、政治、文化活动。可以预见,这必将加快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步伐。
第四,“人权入宪”有助于广大干部和群众把共产主义社会理想和人权理想统一起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
共产主义的社会理想是人类千百年来,不懈追求的“大同世界”,这个“大同世界”就是没有人剥削人,没有人压迫人,人们平等创造和享有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共同富裕的社会。人类的人权理想就是没有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同时也负有平等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部分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不难看出,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想和共产主义的社会理想是完全一致的。共产主义的社会理想包含和渗透着人人平等的人权理想,人人平等的人权理想体现着共产主义的社会理想。
然而理想还不等于现实。无论是共产主义的社会理想还是人权理想,都是人类奋斗的目标,而目标的实现要有一个奋斗的过程,着眼于未来,着手于现实中国共产党正是把理想和现实统一起来,既牢记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又确立科学的发展观。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现,科学地规划出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步骤。具体说来,就是从主要解决温饱问题到经济、政治、文化等权利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再到经济、政治、文化等权利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富强、民主、文明的富裕社会。在 21 世纪中期,我国完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任务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将向更高阶段发展,我国人民享有的各种人权将向更高水平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每前进一步,我国人民的平等人权理想也就向前发展一步。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之时,也就是普遍平等的人权实现之日。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冯卓然
(来源于中国人权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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