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月18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193号决议,确定自1993年起,将每年的3月22日定为世界水日。而我国政府也将“3.22—3.28”定为中国水周。
无论是在世界范围还是中国国内,水资源日益短缺和水环境不断恶化,已经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而深圳也不例外:今年的立法计划中,《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无疑是最受关注的一个。
这是因为,深圳为节约用水立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对深圳的水资源现状,水务局的何培副局长用一句话来概括:“淡水资源少,对外依赖严重,供求关系紧张”。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深圳市人均淡水资源占有量为470立方米,仅仅是全国的四分之一和广东省的五分之一,是全国七大严重缺水城市。
而且,深圳境内没有大的水源,七成以上的供水都必须高成本从东江流域引水。这就是深圳人熟悉的东深供水工程、东部水源工程两大“供水动脉”。近几年来,市政府加强对水源工程建设的力度,一批水源及城市供水工程相继建成,在短期内缓解了缺水矛盾。但从长远来看,随着经济、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深圳水源的供应形势非常严峻。目前已落实的水资源量仅为12.59亿立方米,而深圳2003年的用水量已达到12.3亿立方米,且每年仍以约7000万立方米的速度增长。也就是说,今年的用水需求就可能达到供水能力的临界点。
无法再开辟新水源
根据深圳的用水增长速度,水务局作了一个长期的预测,到2010年,深圳市需水量将达到19.43亿立方米。即使现在还在规划中的东部水源工程二期全部建成,并按设计取水能力取水,本地及境外可供水量也只有19.12亿立方米。到2030年,深圳市总需水量更可能突破33亿立方米,届时深圳将面临非常严重的缺水。“而且,这些数字仅仅是满足基本用水,像景观水等生态环境用水量还没有计算在内。”
“经常会有一种论调说:到时候再修水源工程的三期、四期、五期就行了。这是不可能的。”何培解释说,随着东江流域各城市发展、东江生态保护等原因,深圳从境外增加引水量的可能性越来越小。现在东江的总流量大约是320亿立方米,但是沿线有3000多万人喝东江水,已经超过了它的负载能力。而深圳除了东江外,附近也没有其他的适合水源,所以,境外引水基本已达到极限。
而且,对单一水源的高依赖使得深圳供水的抗风险能力不强。何培表示,历史上东江曾经多次断流。从2002年至今,连续三年都是干旱天气,东江河水已经连续200多天处于限制水位以下。如果因为干旱让东江断流,70%水源靠东江提供的深圳会处于什么样的困境?
何培说,过去我们总认为解决深圳缺水的根本途径在于境外引水。但从现在的形势分析,今后解决深圳缺水问题的根本在于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近半市民认为不缺水
令人遗憾的是,相对于匮乏的水资源,深圳市浪费水的现象十分严重。
有几组数字可以说明:深圳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为427升/日,而南方大城市平均仅为261升/日;全市污水回用、中水利用设施基本为零;无水洗车设施基本为零,而洗车场每年消耗水量在3500万立方。
更让人感到不安的是,不少深圳市民对严峻的供水形势一无所知,用水大手大脚。根据水务局对深圳市民的随机调查结果显示:47.2%的市民认为深圳市不缺水;58.3%的市民认为有用水浪费现象。
正因为如此,去年国家在评选首批节水型城市时,作为中国七大严重缺水城市的深圳却榜上无名。究其原因,深圳在水环境硬件的建设上都已达标,但是在建立节水机构、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建立城市节水指标体系、节水科研和设施建设、用水定额管理、节水科学管理、城市计划用水率等总共29分的用水管理这一大项中,深圳仅得3分。
节水条例年内颁布
水务局政策法规处的张斌处长认为,长期以来,人们对节约用水的理解一直局限在“节省水”或“少用水”上,节水只是被认为是对付干旱和缺水的一个临时的应急措施。其实,节约用水的内涵非常丰富,包括了精心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高效使用水资源。这是平衡水的供需矛盾的一种最经济和最有利于环境的措施,也是改变深圳缺水状况的根本出路。
“所以,现在提出制订《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只是亡羊补牢,把早就应做的功课补上。”张斌表示,新《水法》明确提出“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节水法规的颁布施行将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据统计,目前有21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出台了节水法规、规章。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甚至十多年前就已经制定了自己的节约用水条例。深圳的条例在很大程度上也借鉴了它们的先进经验。
“节水条例的制订,最重要的目的是唤醒市民的节约用水意识。”这部《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包括四章四十三条,内容涵盖了计划与定额用水管理、超额累进水价、节约用水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将建立起适合深圳具体情况的节水体系。“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节水条例》已经定稿,即将报送市人大审议。如果不出意外的话,今年之内就会颁布,最迟明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我家水费会不会涨?起草人解读节约用水条例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即将出台,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我家的水费会不会涨?
为此,记者专访了《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两位主要起草人:深圳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的兰建洪副处长和水务局供水管理处钟鸣副主任。
计划定额用水不是“配给制”
《条例》第3条提出:“深圳市厉行节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计划定额用水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兰建洪解释说,面对稀缺的水资源,深圳的供水策略必须从以往的“以需定供”调整到“以供定需”上,这就必须对城市的用水总量加以控制。所以,《条例》中第11条规定,根据用水定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需求和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用水进行总量控制。
“《条例》对城市进行总量控制,而对企业、居民这些用水个体,则适用计划与定额用水来调节。具体来说,居民定额用水,企业计划用水。”兰建洪介绍说,由于居民用水通常比较均衡,所以其用水定额将由水务主管部门综合节水规划和水资源状况制定,“一般会稍高于居民平均用水量”。
企业因为其生产工艺各不相同,所以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由企业向水务部门申报用水计划。用水单位无用水计划的,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针对“定额和计划供水是从市场经济倒退到计划经济”这种质疑,兰建洪解释道,深圳搞计划用水,一是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不是简单地限制,二是要结合用水单位的实际情况,正确引导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在水资源紧张的大前提下,实行计划用水已经是大势所趋,去年8月刚刚修订通过的全国《水法》也明确提出“国家实行计划用水”。而且定额和计划绝对不是“配给制”,恰恰相反,正是要在定额和计划的基础上,通过经济杠杆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就是分类水价和累进加价制度。
分级加价不会影响生产成本
《条例》第18条规定:“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行分级累进加价收费。
居民用水超过定额50%以内部分,按基本水价1.5倍付费,超过定额50%以上部分,按基本水价2倍付费。单位用水超过计划50%以内部分,按基本水价2倍付费,超过计划50%——100%部分,按基本水价3倍付费,超过计划100%以上部分,按基本水价5倍付费。“
钟鸣解释说,实际上深圳的居民用水部分已经实行了累进加价制度,所以该条款居民用水部分也沿用了现行的水价,对市民的影响并不大。而根据统计数据,深圳的用水总量中,居民生活用水仅占40%,占大头的60%来自工业和商业用水。但是在现行水价中,这一部分的却是一刀切的单一价格。制定这一条款就是要把企业用水也纳入到累进加价制度的调节中来。
针对一些企业“超计划累进水价会提高企业的成本,导致深圳的工业产品竞争力削弱”的疑虑,钟鸣表示这是对累进加价制度的曲解。他解释说,累进加价的本质是鼓励节约用水。水务主管部门在审定企业的用水计划时,一方面会根据该行业的平均水平,一方面会根据对该企业的水量平衡测试来进行量化。所以,只要企业不是使用了严重浪费水的生产工艺,确定的计划用水量是可以保证正常生产的,不会影响生产成本。
而钟鸣还强调,累进加价收费“是手段不是目的”。他表示,收到的累进加价水费越少,说明节水工作做得越好。但是现在一些供水企业利用“累进加价”肥自己腰包。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累进加价水费由政府财政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节约用水工作。”
新建项目须作节水评估
《条例》第3章,都是有关节约用水的措施,特别是对新建项目的节水、推广节水设备和中水回用都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细节规定。
钟鸣表示,除了用经济手段来推动节水外,对新建项目的节水部分,要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比如说,为了控制像电镀、印染之类耗水量大、污染大的项目,《条例》规定,任何一个建设项目上马之前,都必须进行用水节水评估,评估报告未通过的,不得擅自投入使用。项目建设时,也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而节水设施的建设必须“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水的另一项重要措施是推广新的节水设备和器具。钟鸣举了一个水龙头漏水的例子:水龙头在点滴状态下的漏水量约为每天0.085立方米。假若全市居民每户有一个漏水龙头,则全市总漏水量达每天17万立方米,这已经相当于一个中型水厂的供水能力,完全可以满足68万人的正常生活用水。所以,《条例》一方面禁止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设备和器具销售,一方面将定期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器具名录,同时鼓励单位和居民使用。
另外,《条例》还大力提倡中水回用。钟鸣表示,把一些符合标准的污水回用为再生水,不仅节约用水,而且还减少了污水排放,一举两得。以香港2002年的数据为例,仅海水冲厕这一项,就占年用水总量的近30%,每年可以节水2.3亿立方米。而深圳每年的中水回用还不到37万立方米,还大有潜力可挖。
擅自停用节水设施可罚10万元
在《条例》最后,以12条的篇幅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具体包括: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擅自投产使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约用水设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10万元的罚款。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产品,处2万—10万元的罚款。擅自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将处以1万—3万元的罚款,个人也将罚款1千—3千元。
兰建洪解释说,之所以把罚款金额定得如此之高,关键原因是深圳的水价偏低,单纯靠经济杠杆已经很难起到调节的作用。同样是严重缺水的城市,北京的基本水价为4.07元,而深圳仅为1.5元,根本无法反映出资源的稀缺状况。比如说中水回用,在低廉的水价下中水回用成本倒挂、还不如直接用自来水划算。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单位还是居民等很难有切身的节水动力,不得以才采用高额罚款的行政手段来调控。
但是,“罚款绝不是目的”。兰建洪表示,全部罚款所得都会上缴财政专户。“我巴不得一分罚款收不到,那就说明深圳的节水工作真正做到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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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我国尽快制定节水法今明两年将提水价
据新华社电随着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日益突出,近年来全国水事纠纷不断。在第17届中国水周座谈会上,专家呼吁尽快制定节水法,以形成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合力。
中国工程院院士李京文说,国家要尽快制定节水法,对水资源节约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使节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目前“多龙管水”、几部涉水法律不同程度地存在矛盾和冲突的情况下,尽早出台节水法显得尤为迫切。
同时还要加快流域立法,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在流域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建立流域管理为主,行政区域管理为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制订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包括水行政复议规则、水事调解与裁决规则、违规处理规则等,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建立完备的执法机制。
在加快制定节水法的同时,还要处理好涉水法律间的交叉问题。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多部相同级别的涉水法律在同时施行,这些法律之间不同程度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把对水资源的管理人为割裂成水量和水质两部分,并把管理权分别授予两个部门,而事实上有质无量和有量无质的水都不能成为具有使用价值的水资源。
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汪纪戎昨日说,中国将在今明两年内逐步提高水价以应对水资源短缺的现状。
“提高水价是推动社会节约用水的根本办法。水价的提高是渐进的,北京市的水价在明年和后年要达到5块钱一立方米,”汪纪戎说。
她说,1985年以前,中国供水几乎是无偿使用。1985年中国开始对用水收费,但费用标准依然过低。近年来中国进行了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开始对定量以内的用水实行低价,超过基本用水量的部分实行超量累进加价,即“阶梯水价”。
作者:见习记者 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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