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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存款妻子取银行成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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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27日16:11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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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通讯员赵秀权)董某将33万多元钱存进银行,但却被妻子取走。认为银行存在过错的董某近日来到崇文法院,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告上了法庭。
董某称,自2000年起,他以人民币、欧元、英镑、日元等形式,在银行共存入折合人民币33.3万元。这些存款都是由他在银行工作的妻子刘某代其存入的。由于刘某在银行工作,因此银行没有仔细核实董某的身份证号码,造成了户名与身份证号码不符。但在2000年至2003年期间,上述存款在他毫不知情下,被妻子取走。为此,董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返还上述存款。
银行认为,上述款项是分别以定期和活期两种形式存入银行的。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储蓄管理条例》之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但对于已到期的定期存款或活期存款只需知道密码即可提取存款。上述款项都是已到期或活期存折上取走的,且此款都在董某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因此没有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减损,所以银行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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