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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网络传销”第一案告破 高校退休教师卷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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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27日04:52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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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公宣本报记者陈娟 实习生肖瑶)成都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昨日宣布,被称为四川“网络传销”第一案的“互联网基金案”告破。
去年10月,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获悉美国“互联网基金”涉嫌经济犯罪后,于11月5日将嫌疑人杨俊挡获,两天后将另一嫌疑人高某某挡获。高、杨落网后交代,去年4月以来,高、杨等人以美国公司发行的封闭式“互联网基金”可获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采取上线发展下线提成的方式获取暴利。入会者需缴纳1680元人民币(约合200美元),其中159美元为基金认购金、15美元为美国银行托收费、26美元为支付给报单人的手续费。每个会员可以推荐他人购买基金成为新的会员,每直接推荐一人,就可以获得50美元的劳务费,即使不是其本人直接推荐的,只要是其下线推荐的,也可从基金内获得1美元的系统基金。由此构筑成一个以其本人为顶点,向下延伸至12层金字塔模式的传销网络。会员拥有自己的ID号码及密码,可以在网络上查询本人的发展人数及所得回报。
经查,我市某大学退休教师高某某通过发展下线,已收到117份互联网基金的申购金,获取提成两千余美元,汇往美国的互联网基金申购金高达24045美元。杨俊作为高某某的上线,伙同高某某等人在成都大肆宣传、讲解、组织传销活动,通过发展下线获取提成六千余美元。
目前,杨俊、高某某已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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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如下几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必须彻底铲除: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或相应级别,以及取得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
在先的参加者靠发展后的加入者缴纳的费用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所决定;
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缴纳费用,而非真正以营销商品为经营的方式来获取利润;
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在先参加者的报酬来维持运行;
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作诱饵招揽人员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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