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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引发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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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29日09:26 来源:每日新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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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火献身家属要求赔偿被救者认为失火并非故意
新华社合肥3月28日电 在安徽省芜湖市,一名青年教师见义勇为献出生命,妻女生活无着,只有将被救助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这起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引发许多尴尬和争议。
夜半大火英雄见义勇为 2002年 5月 28日凌晨 4时,安徽省芜湖市园丁一区 17栋2单元102室梁某家发生火灾。与梁家住对门的芜湖市二十五中学数学老师谢小云被呼救声惊醒。他起来后立即冲了上去。在其他居民的协助下大火被扑灭。
谢小云回到家后,其妻林金华发现谢小云脸色异常,呼叫也没有反应,急忙打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时,发现谢小云已经死亡。后芜湖市马塘区综合治理委员会、文明委授予他“见义勇为好公民”光荣称号。
生活所迫家属走上法庭
谢小云在世时还攻读在职研究生,要承担学费4000余元。加上两口子刚买了房子,他们就向学校借了2500元。如今还债的压力全都落到了林金华的身上。
在谢小云死后一年多时间里,梁某除了出殡时送来500元之外,仅露过一次面。林金华觉得,不为梁家救火,她也不会有丧夫之痛,也不会有如此大的生活压力。作为被救助者,梁家行为是不道德的。于是,2003年11月15日,林金华向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梁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梁某支付经济补偿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主审法官认为被告梁某作为直接受益人应该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被告认为谢小云的死只是一种时间的巧合,与救火没有直接关系。芜湖市新芜区法院2004年1月一审判决林金华胜诉。但被告不服判决提请上诉。
被救助者有没有义务赔偿?
庭审的焦点集中在救火是不是谢小云死亡的直接原因,以及被救助者有没有义务赔偿等问题上。林金华庭上庭下一再强调:“我们所要求的只是在英雄献出生命之后一点不成比例的补偿。”而被告则认为,失火并非故意,自己并没有直接导致谢小云的死亡,无力承担这样重大的责任,拒绝赔偿。本案一审主审法官认为:英雄家属含泪法庭求赔偿,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将远远大于案件本身。
由谁、用什么来承载见义勇为无法预知的后果,作为中国见义勇为赔偿第一案的原告,林金华无言以对。采访结束时,一直支持丈夫当时行动的林金华泣不成声地说:“现在我真的在想,我丈夫这样做值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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