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常务理事、外交学院国际法教授刘文宗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理论创新和战略方针的具体体现,它将对我国人民的思想观念、社会生活、政治制度、立法司法、乃至对外关系发生深远的影响。
享有充分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所追求的共同理想。在人类社会历史长河中,资本主义社会较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一个更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阶段的上升时期,资产阶级革命先行者和思想家提出的许多思想,如自由与平等,人权与主权,民主与法制等,都是资阶级革命的产物,是人类精神文明的宝贵财富,不能简单地斥之为资产阶级思想或人权而加以贬低或排斥。这些思想说明,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在特定社会阶段有许多共同要求。除追求更高的物质生活条件外,无产阶级同样需要不可缺少的精神条件。恩格斯写道:“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见《马恩选集》第四卷,第76页)今天,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契约)是我国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行为准则。因此,在新时期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在 1949 年以前,是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说它是半封建国家,因为旧中国几千年来是在封建制度的统治下,尽管孔子曾经提出“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等民主思想,但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如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宣扬封建道德和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等长期存在。虽然1919年中国发生了“五.四”新文化运动,输入了西方的科学和民主思想,但旧中国仍然是一个被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的社会,全国各地的大地主、大军阀横行无忌,人民除纳税、服兵役及其他劳役外,其人权和基本自由毫无保障。说它是半殖民地国家,因为中国从1840 年鸦片战争后,西方帝国主义列强多次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强占领土,勒索赔款,开设租界,划分势力范围,设立领事裁判权制度等等,使中国与西方国家殖民地的地位已相差无几。当时生活在“三座大山”统治下的中国人民连生存权都没有保障,哪有人权可言?
只是在中国革命胜利后,我国人民才彻底推翻“三座大山”的统治,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新中国,真正作了国家的主人。1954年通过的第一部宪法,首次制定了促进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政治制度,从而开创了中国人权发展的新纪元。此后,我国的人权保护在极左思潮的冲击下经历过一段曲折的历史过程。
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将过去本属于最后一章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移至总纲之后,作为第二章,突出了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条文也由原来的10多条增加到20多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找到了一条适合国情的促进和发展人权的道路,我国人权状况由此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与此同时,我国先后加入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1997年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生效《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去年我国政府正式向联合国提交了履行这个公约的首份履约报告书。这一切表明我国全面推进人权的事业在逐步稳健发展。
这次修宪贯穿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不仅明确写进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它修改条款也有多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如征地补偿问题、私有财产保护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这些修改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把公民权利提到了前所未有的人权高度。
当然,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主要是因为旧的封建主义思想在人们的头脑中还没有完全根除。这是我国社会生活和经济领域出现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彻底清除旧的思想残余。
严格地说,人权就是作为人所 拥有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平等的,不可剥夺的。根据马克思的著名论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全人类的解放。要做到这点,首先就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目前中国正向着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迈进,如果没有人的全面发展,小康社会也难以实现。
人权是一门大学问,它几乎涉及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权领域也在不断扩大。据估计,在联合国范围内签定的国际人权文书已达一百多个。今天一个普通人享受的某些人权甚至是古代帝王所享受不到的。为了真正贯彻尊重和保护人权,今后我国还必须发动一个自上而下的普及人权知识的运动,让人权意识深入人心,贯彻到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社会的全面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转自搜狐 (来源于中国人权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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