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杭州2004年3月30日记者鲍洪俊、市场报记者胡雪良报道:记者今天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从4月1日起,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步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九条,分别就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海洋生态的保护、防治污染物和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等进行了规范。并根据海洋环境保护具有相关性、整体性和动态性特点,明确建立与沪、苏、闽和省内各地的区域合作机制,建立相应的报告、处理、应急机制。并规定建立健全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和海域排污劝区域调剂制度。
据介绍,浙江省是个海洋大省,大陆海岸线与海岛海岸线长达6500公里,约占全国海岸线总长度的20%。海洋经济已成为该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该省海洋经济总产出2200亿元,增加值710亿元,增长22%,占全省GDP的7.7%。但是,随着海洋开发活动的日趋频繁,注入海洋的污染源不断增加,近海海域污染日益加剧,已基本无一类海水,四类、劣四类水质占81%,海水中的油类、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污染逐年加重。赤潮频发,仅2003年就监测到46次,面积达7000多平方公里。
海洋环境恶化引起了浙江省的高度重视。经各有关方面深入调查,反复修改,数易其稿,终于形成《条例》(草案),省人大于2004年1月正式表决通过。《条例》的出台实施,有利于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态,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海洋经济强省”和“生态省”战略目标的实现,也有利于减少海洋灾害,提高水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有利于特别是赤潮灾害。下一步的工作,关键在于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依法治海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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