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道斌 实习生 朱小勇)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由该局和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财政借款解决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指出,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如确实无法为本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筹集足额资金的,可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借款申请,经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与企业签订《借款协议书》经予借款。 这项新政策对借款标准作了详细规定: ●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25年的,可按应缴纳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向财政申请全额借款;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可按应缴纳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50%向财政申请借款,其余50%由企业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主体)负责解决。 该通知明确提出,能申请财政借款参加医保的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须是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且尚未参加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新政策还对企业还款作了明确要求:企业在申请借款的同时要报送还款计划,借款需在10年内分期偿清;在所借款项没偿清前,企业不得新购(建)、改建或装修办公楼,不得购买小汽车;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出国(境),不得提高收入标准。 附: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1.严重资不抵债,清偿到期债务的; 2.因经营困难已停产1年以上的; 3.授权经营机构已经正式行文,企业开始实施关闭破产的; 4.企业严重亏损,连续亏损3年以上,资产负债率80%以上,近年内扭亏无望,濒临破产的; 5.企业因经营困难已半停产3年以上,其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或产值近3年每年递减30%以上,并连续2年较大亏损的。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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