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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一银行巨款误将13万多美元汇给扬州一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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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SOHU.COM 2004年03月31日07:44 来源:现代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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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接受该国某株式会社的委托后,因电脑输入错误将13万多美元汇给扬州一家公司,但扬州公司始终认为这是委托人韩国某株式会社的赔偿款而拒还,后经多次协商未果,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无奈将扬州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日前,该院作出判决,扬州公司应当将这笔不当得利的高额美元返还给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高额美元遭错汇缘由
2002年12月9日,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接受韩国某株式会社的委托,向中国安徽某外贸公司电汇货款130468.50美元。由于该行职员在电脑输入时不慎,将安徽某外贸公司的汇款账户输错,致使该笔资金错误地汇入了中国扬州某公司的账户上。错汇事件发生后,该行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年12月13日,该行随即向汇入行扬州交行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尽快将错误汇入的美金予以返还。12月16日,扬州交行回函告知该款已划入扬州某公司的账户。12月17日,该行派人赴扬州交涉错汇款一事,扬州某公司以多种借口拒绝返还。此后,该行遂将扬州某公司作为被告诉至南京中院。被告认为这是赔偿款
庭审中,扬州某公司辩称,他们与委托人韩国某株式会社一直存在买卖业务关系。2002年7月,该株式会社在与他们的贸易往来中,因擅自修改信用证,给他们造成损失。后经交涉,该株式会社同意赔偿他们损失,故于2002年12月9日通过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汇付的130468.50美元,是该株式会社支付给他们的赔偿款。
该株式会社在付款后又反悔,于是通过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向他们索回该款,这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不具有作为原告向其主张返还该款的权利。法院查明真正收款人
南京中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我国法律。法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证明了涉案款项本应支付的对象及原委,原告同时还举证证明了错付的原因及交涉过程,原告的上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已形成证据链,足以支撑此案所涉款项真正收款人系安徽某外贸公司而非被告的事实。被告虽提交了10份证据,但仅能证明其与韩国某株式会社存在过买卖业务往来,而不能证明该株式会社对其负有付款义务,更不能证明此笔款项系该株式会社的赔偿款。不当得巨款理应返还
法院据此认为,由于原告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被告取得了本应付给安徽某外贸公司的货款,其取得利益显然没有合法根据。原告在追索错付款无果及委托付款人催促其付款的情形下,以自有资金向安徽某外贸公司支付了货款,已因错付行为受到实际经济损失。被告取得利益与原告所受损失基于同一原因事实,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被告作为不当得利取得者根据法律规定负有返还义务,其拒不返还原告该笔款项,与法律相悖。据此,南京中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判决支持了原告韩国银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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